男子坠井五日被救 获赔3.3万

02.12.2015  11:07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被认定是水井管理者,担责70%

  新闻回放:男子庞某不慎落入一口20多米深的井中,被困井下五天后,于2015年3月5日被一位环卫工人发现,得以脱险。

  首次见报题目:《坠井五日男子不停呼喊敲击终获救

  本报讯(华商晨报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汤洋)男子庞某不慎落入一口20多米深的井中,被困井下五天后才被救脱困。

  庞某认为,无盖水井的管理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将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和沈阳市林业局起诉到法院,索赔5.4万余元损失。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认定高速管理局是水井的管理者,担责70%,赔偿庞某3.3万余元。

  男子掉深井起诉高速公路管理局和林业局

  2015年3月1日,庞某在沈阳市浑南区方大产业园南侧200米处绕城高速绿化带行走时,掉入一口没有井盖的深井中。

  庞某回忆,他在20多米深的井里多次呼救,但由于地点偏僻,都没有被人发现。直到3月5日15时30分,庞某的呼救声终于被一名环卫工人发现,环卫工人拨打119、120急救电话后,庞某被救出送往医院治疗。

  经诊断,庞某为双足冻伤、双膝皮肤坏死、双小腿擦皮伤,共计住院治疗21天。出院医嘱为注意休息,定期复查。

  庞某认为,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沈阳市林业局管辖范围内的无盖水井使他受到伤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庞某将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及沈阳市林业局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4万余元。

  被起诉方否认水井归自己管辖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高速公路管理局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他们不是涉案水井的所有人,也不是管理人。庞某“掉进”水井完全是其自身过错所致,且“掉进”水井与经过桥洞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是否经过桥洞与他们无关,他们本身没有过错。

  高速公路管理局认为,绿网是依法划定的高速公路管理局控制区,水井在绿网之外,与他们无关。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他们只负责管辖影响高速公路安全、遮挡通行标识的地面违章建筑,水井不是建筑物,无论是否在公路控制区内都不归他们管。

  沈阳市林业局也称不是涉案井的管理者、使用者,庞某的损害结果也与他们没有因果关系,他们也不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高速公路管理局被认定水井管理者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从本案发生的地点,确定绿化带中的深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该水井的管理者应为高速公路管理局,因此,高速公路管理局对庞某主张的各项损失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应给与赔偿。庞某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林业局对其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所以对庞某要求林业局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庞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有安全谨慎义务,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也是客观上造成其自身的人身损害结果的原因。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高速公路管理局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今年7月,法院一审判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赔偿庞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3万余元。

  宣判后,高速公路管理局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高速公路管理局

  为何被认定是 水井管理者

  法官表示,依据《沈阳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铁路、公路两侧防护绿地的绿化,由铁路、公路的管理单位管理,所以案涉高速公路两侧的防护绿地由该公路的管理单位即高速公路管理局管理。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对于本案事发地点的水井位置,庞某称该井距高速公路9米远,高速公路管理局称该井距高速公路20余米,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确定案涉水井位于《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

  依据上述规定,应推定本案涉水井的管理者为高速公路管理局。

  华商晨报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汤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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