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百人600余万元 男子获刑12年
拿来其他投资担保公司的合同和宣传材料,稍稍修改后直接使用……
期间,他们虚构向外地3家公司投资,并以高息返利为诱饵,骗取他人的信任,从而骗取大量资金。
据悉,他们骗取111人600余万元。日前,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显示,男子犯集资诈骗罪,获刑并处罚金。
骗111人600多万元
男子被抓获
2014年5月,沈阳33岁男子王某在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11号附近,注册成立辽宁联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信投资担保公司),王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9月,该公司变更名称为辽宁联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信投资管理公司)。
同年5月至10月,联信公司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以发传单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虚构向外地3家公司等企业投资的事实,并以高息返利作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与被害人签订三方借款担保合同,从多名被害人手中骗取大量资金。
据悉,王某骗取被害人金某、杨某等111名被害人6103500元,案发前归还222890元。王某于2016年11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他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解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应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合同照其他公司改写后直接用
王某供述,公司的经营模式是找到几个用款单位作为借款方向投资人借钱,公司做中介担保方,然后三方签订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和利率,还有借款方的借款凭据、联信公司的担保函、借款人的还款计划书、借款单位与联信公司的委托书、联信公司的简介。
这些合同和材料都是从其他公司拿的样本,“让我公司的文员按照我们公司的情况进行修改,然后打印出来就使用了。”
王某还称,借款单位一共三家公司。“投资人在公司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有用现金缴款的就把钱交给我,我不在的时候给负责资金往来的洋洋;用银行卡缴款的就由会计带去银行存到我或者洋洋的银行卡上。我卡上的钱有部分自己花掉了,有部分给洋洋了,我们交给他的钱都是现金。”
对此,受害者杨某介绍,“联信投资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说他们公司的注册资金是5000万元,每月可以给11‰的月利息,同时向我出示了公司印制的宣传单,之后我一次就投资20000元,并与公司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上面有用款单位的章和联信投资公司盖的章,协议一式三份。签协议时用款单位没有人在场。”
之后,他们以现金的形式返给杨某440元。杨某称,“12月1日,我再去公司时发现公司的老板跑了。”
犯集资诈骗罪男子获刑12年罚30万元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588061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王某提出其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解,经查,王某经工商登记成立辽宁联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虚构资金用途,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公开宣传,骗取集资款,集资后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依法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考虑到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日前,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王某退还涉案款项五百八十八万余元,依法返还被害人。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胡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