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规模养殖应减污不减产
第一,合理划定畜禽养殖区域生态红线。
按照传统养殖习惯,规模畜禽养殖一般选址偏爱依山傍水,而这些地方恰是生态环境的敏感区域或重点保护区域。为此,应在生产、生态和发展区域空间上划定界限,科学布局,加强管理,做到既不放任监管、无序发展,又不强行限养、因噎废食。应根据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和条例,紧密结合地区实际,合理划定适养区、限养区和禁养区,制定《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划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生态红线管理,为科学布局、严格管理提供指导。为此,要对区域现状进行精准调查,对区域环境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绘制区域调查基本情况图,为编制《方案》提供坚实支撑。《方案》要力求合理、合情、合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从保护生态环境安全和区域实际出发,可将江湖河库、交通干线、山场林地、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及其缓冲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一定范围设为禁养区,禁养区外延一定的区域设为限养区,其他区域设为适养区。《方案》应充分反映民意,为群众所接受,通过媒体、网络和各类座谈会等多种渠道,广泛征求多方意见,并向社会公示,乡镇及村居干部要向养殖企业宣讲相关政策。
第二,政府补贴推进禁养区畜禽企业搬迁。
将畜禽养殖的生态红线转变为生态红利,必须做好禁养区已建养殖企业的搬拆工作。实现这一要求的核心是补偿养殖企业搬拆迁的利益损失,求得养殖企业的支持配合。兑现补偿应合理考虑搬拆迁企业的房舍、设施设备、畜禽未出栏量等因素,力求补偿合理,减少搬拆迁困难。对于愿意到适殖区发展的企业,县、乡(镇)政府应帮助解决建场用地等问题,做好协调工作,使其尽快复产。不到出栏时间的畜禽,政府可协调其他养殖企业收购或代为饲养,并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使养殖企业少受损失。实施“一企一策”,根据畜禽出栏时间,做好禁养区养殖企业搬拆迁工作,不搞“一刀切”突击式搬拆迁工作,保护好养殖企业合法利益。
第三,加强监管与服务,提高畜禽养殖企业环保觉悟。
新建畜禽项目必须安装治污设施,严格环评、三同时制度管理,不建或未按时建成治污设施的,一律不予验收或批准投产。加强监管执法,增加监管监测频次,开展专项执法和重点监察,并纳入乡镇环境网格化监管,对偷排、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从严处理、限时整改,拒改的启动“按日计罚”等相关处罚措施。对于自然环境可以消纳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可以综合利用的污染物,环保部门应主动帮助企业走生态养殖之路,指导企业采用生态床养殖技术、生态产业链养殖模式和堆肥利用等,减少污染排放,降低养殖成本。同时,采取舆论监督、群众举报、热线受理、环境信用评价等措施,倒逼养殖企业治污减排自觉。
第四,及时修复废旧场区生态环境。
对禁养区搬拆迁的场区环境及时整治修复,实行县补贴,镇组织,环保、畜牧部门监督,村(居)负责,畜禽养殖企业投入劳力。建筑垃圾用于就近修建道路及填基建房,粪便废水用于农田耕肥,土地宜种则耕,宜林则树,宜菜则园,还原于用地性能,恢复其生态环境,避免废弃场区长期闲置,使其重焕自然环境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