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疫苗拟在辽宁省挂网集中采购

25.08.2016  19:44

  本报讯(华商晨报主任记者闻英奇)昨日,记者获悉,省卫生和计划委员会近日公布的《关于征求《辽宁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6年版)》意见的通知》已完成公示,近期将向社会公布。

  意见稿提出,辽宁实行集中挂网的第二类疫苗采购模式,每年采购一次,交易的疫苗品种和价格都将向社会公布。疫苗生产企业是保障疫苗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

   采购:集中挂网每年一次

  意见稿指出,为进一步规范第二类疫苗流通秩序,做好疫苗采购工作,保障疫苗质量安全、价格合理、供应及时,二类疫苗将实行直接挂网采购。

  第二类疫苗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集中采购,形成合理的采购价格,并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个县、区制定1个)向疫苗生产企业(进口疫苗国内总代理或一级代理商)订购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全省疫苗集中采购所有公告、信息,通过辽宁省药品和药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发布。

  省疾控中心根据我省防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对应在我省接种的二类疫苗种类进行评价、遴选,经若干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充分认证并报省卫计委同意后,省疾控中心编制《辽宁省第二类疫苗直接挂网采购品种目录》,报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省领导小组办公室面向社会公示后,形成《辽宁省第二类疫苗直接挂网采购品目》,并向社会公布。

  价格:将向社会公布

  疫苗价格方面,生产企业将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在注册产品的同时填报已完成省级集中招标采购的全国其他省份的中标价,全国其他省份的中标价的平均价将作为该注册产品的限价,企业如提供虚假信息,一旦发现2年内不得参与全省疫苗招标采购工作。交易的疫苗品种和价格都将向社会公布。

  配送:生产企业是保障疫苗质量和供应的责任主体

  疫苗配送方面,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由生产企业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接受委托配送的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委托配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受或购进疫苗时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

  疫苗生产企业是保障疫苗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生产企业在不能直接配送的情况下,未按规定指定配送企业的;或因配送不及时影响公众使用的;擅自以高于挂网价格供货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或购销记录的;被有关机关查处认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或其内设科室、个人进行商业贿赂等情况,首次出现给予警告、通报,并限期整改,限期不改或再次发生的,取消该产品的挂网资格,并纳入医药购销诚信不良记录,三次发生的,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挂网资格,2年内不得参加辽宁省境内的疫苗挂网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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