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旅行,欣赏美景的时候更要防范各种各样的危险

13.04.2015  09:32

  站在礁石上拍照,结果被海浪一下掀翻掉入海中不幸溺亡;站在河坝上拍照,结果不慎失足掉入水中溺亡……这样的“悲剧”年年都在上演。

  如今,春风吹动,出游的心也在萌动!一路美景尽收眼底,举起相机一顿猛拍,千万不要忘记了这些身边的危险。更重要的是,发生这种事情,有时还无法得到赔偿。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采访到了以下几件本来都不该有那样悲剧结局的故事。

   这事儿不给赔:

   礁石上拍照被卷海中

  王先生等一行七人来到大连长海县鹰嘴石景区游玩。下山时,王先生等四人顺着台阶走到海边一块岩石上,由林先生给王先生等三人拍照。没想到在拍照时,突然一个大浪,将王先生三人卷入海中。

  随后,过往渔船将落海的三人救起,王先生不幸遇难,另两人受伤。王先生家属认为镇政府、县旅游局的疏忽和管理不善与王先生的遇难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獐子岛集团公司为出事海域的实际使用权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落水的海边礁石是自然景观,镇政府、县旅游局均没有将其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经营场所。镇政府在鹰嘴石自然景观区域修筑便道和扶梯,是为保证游客观光的安全和方便,确定其对发生在崎岖难行的几十米开外礁石上的事故应尽防止等安全保障义务,明显超出合理限度。

  另外,落水的海边礁石是一家公司从事海水养殖的生产区域,没有法律和合同规定海域的使用者对进入海边的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王先生应当预见到相应的行为后果。最终,法院驳回王先生家属诉讼请求。

   这事儿不能赔:

   河坝拍照游玩失足溺亡

  无独有偶。韩女士和朋友一行九人到青山沟镇旅游,在一农家吃过晚饭后来到永安村雅河岸边的满家寨饮服中心住宿。在朋友与司机前往接待室联系住宿过程中,韩女士来到满家寨饮服中心前雅河岸边护坝上游玩拍照。期间,韩女士不慎从护坝上失足落入河中,当营救上岸时,韩女士早已溺亡多时。

  韩女士家属将满家寨饮服中心起诉到法院索赔64万余元。韩女士家人认为满家寨饮服中心没有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尤其是雨季河水暴涨期间,应尽更大的安全防护义务。

  经查,永安村雅河桥两岸护坝不属于满家寨饮服中心权属及管理范围,护坝属于水利部门修建的公共设施。法院审理认为,满家寨饮服中心作为餐饮、住宿的特定经营场所,青山沟镇政府及风景区管理局对其权属范围已经予以明确,韩女士落水地点的雅河护坝是水利部门修建的公共设施,其权属及管理职责均不属于被告。

  法院认为,韩女士当初到河岸护坝系观看涨洪水,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明知汛期洪水的危险却放任自己的行为,并造成溺亡的后果,其应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最终,法院依法驳回韩女士家人诉讼请求。

   这事儿得给赔:

   自由活动出事旅行社担责

  于先生所在婚庆公司与沈阳一家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组织于先生在内30名员工去大鹿岛进行三日游。第二天下午,于先生骑双人自行车在丹东市大鹿岛前滩海边公路游玩时发生意外,连人带车从路上掉落海滩,后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于家认为旅行社作为团队旅游的组织者,有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责任与义务,而于先生在该旅游合同履行期限内因发生意外死亡,旅行社未尽到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

  旅行社称,于先生是自行活动期间死亡,自己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并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联系车辆、船只进行抢救。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旅行社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因此应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处旅行社赔偿49万余元。

   这事儿真不该:

   海中玩摩托艇撞死人

  陈某和朋友到锦州白沙湾浴场游玩。陈某驾驶朋友摩托艇下海骑行玩耍,游人众多,朋友特意提醒驾驶要多注意安全。与此同时,曹先生与三位朋友也在该浴场内游泳。因为不会游泳,曹先生下海时特意带了一个救生圈。陈某驾驶摩托艇在海中骑行时,经过了曹先生等人游玩区域。

  曹先生因怕摩托艇碰到自己,特意喊了一声想提醒陈某注意此处有人。陈某听到喊声后产生了误解,以为对方对摩托艇感兴趣,就驾驶摩托艇靠了过去,围绕着曹先生等游人骑行了一圈。在绕行过程中,海浪比较大,浪花溅入了陈某眼中。陈某用左手揉眼睛时,没有控制好摩托艇方向,直接撞向了曹先生等人。随即,摩托艇也发生了侧翻,陈某也掉入海中。

  曹先生的两位朋友证实,摩托艇围绕他们三人转了两圈,在转第二圈的时候,摩托艇撞向他们三人。当时,发现曹先生的救生圈被撞破人已失踪。事后曹先生被打捞上岸时已经死亡。经鉴定,曹先生系因口、鼻等上呼吸道闭塞窒息死亡。陈某被警方刑事拘留。随后,陈某与曹先生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取得对方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因过失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事发后,陈某能积极施救,并主动告知他人帮忙报警,在公安人员到场后,主动承认自己是致害人,有自首情节。最终,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