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司法部发布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相关监督工作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
法制网北京7月13日讯 记者周斌 刘子阳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了解到,为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全检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日前,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下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可对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的11种情形实施监督。
《办法》根据中央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准确把握人民监督员制度定位,重点明确了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机制,规定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检察院配合协助;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和使用相衔接。二是明确了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和程序,规定了人民监督员的基本任职条件,要求司法行政机关采取到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考察确定人民监督员人选,并进行公示;同时,为更好体现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代表性,规定人民监督员人选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名额的50%。三是明确了人民监督员抽选履职程序,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开人民监督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畅通群众向人民监督员反映情况渠道;参加案件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从信息库中随机抽选,并通报检察机关。《办法》还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设置、履职要求、培训、管理及履职保障等内容。
根据《规定》,人民监督员认为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监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决定违法的;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以及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情况等程序性信息建立台账,供人民监督员查阅。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应当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关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在接待属于本院办理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时,应当告知其有关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
《规定》明确,除人民监督员外,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符合监督要求的,也有权申请启动监督程序。
《规定》强调,检察机关不得诱导、限制、规避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不得干扰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评议和表决,不得泄露人民监督员的评议、表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