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                                                                                                     工作的实施意见

01.06.2015  14:4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5]5号)精神,日前,我省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劳动模范是民族的精英、人民的楷模、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省政府要求把做好劳模困难帮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帮助,落实好各项劳模待遇政策,切实解决好劳模困难问题。
  意见指出,省市财政部门、工会组织要积极筹措劳模帮扶资金,重点用于患重病及其他特殊困难劳模的帮扶救助。各地区要安排相应劳模帮扶资金,补充发放本地劳模生活困难补助;各地区要及时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条件的劳模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者患有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的劳模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意见强调,各地区尽快解决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劳模的参保问题。认真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保劳模依法享受各项医疗保障;各地区要确定一批有条件的企业作为就业困难劳模再就业安置基地,吸纳就业困难劳模再就业;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7号),对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优先分配保障性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困难劳模帮扶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帮扶措施,切实解决好劳模困难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适当加大帮扶力度。完善健全劳模帮扶工作长效机制,制定调整劳模待遇政策,逐步提高劳模帮扶水平和质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劳模帮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