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新政有三大突破 对发明人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今后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不再需要审批,转化收入全归单位,并对发明人实施收入或股权奖励。3月10日,省科技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近日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知识产权局6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进行详细解读。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激发辽宁广大科技人员和全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意见》对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管理和实行收益分配激励等方面作出三大突破性的制度安排。其一是取消了科技成果处置的审批程序。科技成果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使用、处置一直按照现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执行,即经过单位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方可进行。此次新政策取消了财政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所有的审批和备案要求,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完全授予了成果处置单位,并可自主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
其二是科技成果处置的收益权全部归单位。此前高校和科研院所处置科研成果所得收益需要全部或分段按比例上缴财政,新政策规定全部留归单位支配,并用于对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人员的奖励及今后的科研活动。
第三个突破是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以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原动力、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移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比例,目前我省具体操作办法正在起草中,近期即将出台。在本省实施办法出台前,可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取消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的行政审批后,如何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监管呢?省科技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我省同时建立了科技成果的市场定价机制和转移转化年度报告制度,省属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同时,为防止交易双方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问题,对要求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的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单位还应按规定将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向主管部门报告。此外,鼓励科技成果首先在省(国)内使用,科技成果向境外转让、独占许可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管理和实施。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禁止出口以及其他影响、损害国家竞争力和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禁止向境外许可或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