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增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8.06亿元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16年省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2016年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省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说明》表示,今年以来,国家和省陆续出台了一些增支、减收政策,按照预算法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2016年省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调整。
弥补省本级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发放缺口8.9亿元
增加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8.06亿元,来源为2016年收回省直部门结转结余资金6亿元和中央均衡性转移支出增量补助22.06亿元。
其中,弥补省本级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发放缺口8.9亿元。
依据《说明》,受到养老金调标等因素影响,省本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第四季度将出现缺口18.9亿元,为保证后几个月省本级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2016年拟追加财力安排省本级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发放缺口8.9亿元,剩余缺口10亿元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解决。
《说明》指出,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为弥补省本级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缺口,省政府决定,拟用省属企业2016年上交国有资本收益10亿元补充养老保险支出。
经过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批准的2016年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数为0.9亿元,现拟调增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10亿元,相应调增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10亿元。调增后,2016年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数为10.9亿元,保持平衡。
拟追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提标补助3.34亿元
2016年4月起,国家要求各省自2016年起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府补助标准,人均年补助标准分别提高40元、5元,达到420元、45元。
根据上述提标政策以及我省现有受益对象和省本级财政承担补助比例,2016年省本级拟追加安排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标补助资金3.34亿元。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2.65亿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0.69亿元。
拟追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调标等3.5亿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省本级拟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离休人员离休费。
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供的此次增资标准测算,2016年拟追加财力安排下半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所需资金3.5亿元。
拟追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提标2.57亿元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有关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供的此次增资标准测算,2016年拟追加财力安排提高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2.57亿元。
拟追加省社保基金理事会开办费94.44万元等
2016年4月,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设立辽宁省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省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省养老保险风险基金及省产业(创业)引导基金的运营工作。由于该会为新成立部门,其开办费用没有纳入2016年年初预算安排。为确保社保基金理事会正常运转需要,2016年拟追加财力安排省社保基金理事会开办费94.44万元。
此外,调整的一般公共预算还包括调整人民警察警衔津补贴标准所需资金5.1亿元,辽宁广播电视台事业发展专项2.46亿元,基本建设支出0.5亿元,阜新经济转型专项转移支付补助0.5亿元,辽西新康监狱罪犯门诊病房综合楼项目0.43亿元,省法院化债资金0.42亿元,省纪委专案办案补助经费0.25亿元,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2016年办公经费650万元,民主党派、统战团体搬迁经费和新党派大楼运行经费228万元,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工作经费71万元等。
(记者 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