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建立企业劳动关系信用“红黑榜”
■守信者奖:对纳入“红榜”的企业,在税收、年检、人力资源、融资等方面享受优惠
■失信者罚:7种情形纳入失信“黑榜”,将取消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参与各类表彰资格
4月26日,省总工会消息,为切实加大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业的监督,省总工会近日出台《辽宁省总工会建立企业劳动关系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工作方案》,将劳动关系信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全省社会信用奖惩联动体系,切实加大对诚实守信主体的奖励和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
省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在处理劳动关系问题上是否守信,是“信用辽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能入选劳动关系守信“红榜”的企业,其基本标准是:进入《辽宁省劳动关系信用信息系统》评分达标3A且评分排名前50名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受到省级以上劳动关系相关表彰的企事业单位。
对纳入“红榜”的企业,有关部门将依据《辽宁省诚信示范企业优惠政策》,在税收、年检、人力资源、进出口、政府资金安排及贴息、融资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将进入劳动关系失信“黑榜”:违反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发生群体性劳动违法案件、上访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侵害女职工特殊权益;不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不依法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不建立职代会制度或职代会名存实亡、不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
对进入“黑榜”的企业,有关部门将依据《辽宁省失信黑名单企业惩戒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失信企业黑名单应当通过‘信用辽宁’网站以及省信用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向全社会公开披露,进行惩戒处理”。同时,取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参与各类表彰资格,开展定期跟踪督促整改。
下一步,我省将尽快公布“红黑榜”名单,并且每年发布两次。各市和各产业也将根据本地区和产业实际,分别研究制定本地区、本产业的劳动关系守信“红榜”和“黑名单”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