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本级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流程重新规范

02.03.2018  10:23

   省本级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流程重新规范

  正常退休需提前3个月申报材料

  提前退提前6个月申请且需公示

  省本级参保企业职工应由用人单位提前3个月申报退休材料,如因人社部门原因而延误退休审批手续的,由省社保局补发退休金,如因退休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原因延误的,不予补发。同时,提前退休应由个人提前6个月填写申请书,初审通过的应在工作场所公示7个工作日。日前,省人社厅印发了《省本级参保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规程(试行)》,规范省本级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

   正常退休职工

  由单位申报退休材料

  工作规程明确要求,参保单位应在参保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含正常退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退休(职)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自愿提前退休)前3个月向省社保局申报退休材料。

  省社保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职工退休当月完成退休审批。参保单位职工退休审批实行“两审一抽查”原则,省社保局负责退休审批的初审;省人社厅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负责退休审批的复核、审批;省人社厅基金监管部门对提前退休审批进行随机抽查。

  正常退休规定,参保单位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企业和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可以办理正常退休。参保单位对职工本人档案及其它原始资料进行整理确认和审核把关,审核通过的,由参保单位填写《辽宁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并签字盖章。对不符合退休条件的,省社保局要填写《不符合退休职工情况表》。参保单位及其职工本人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由养老保险处会同省社保局及参保单位召开协商会议研究确定。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

  要提前半年写申请书

  对于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应提前6个月填写《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书》,参保单位收到职工申请书后,应及时完成对职工本人档案及其它原始资料的整理确认,并重点对特殊工种种类、年限等关键要素进行审核。参保单位初步审核通过的,要在职工工作场所(包括生产车间、工段等)公示7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的,由两名见证人在公示文书上签字。公示文书存入职工本人档案。在提前退休申报时,如档案记载不全,由参保单位及申请提前休职工本人补充原始辅证材料,经人社部门认定的,须存入其档案。

   因相关部门致审批超期

  可补发养老金

  工作规程提出了限时办结制度,参保单位、省社保局、养老保险处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要求申报退休、初审、复核和审批。凡超期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申请人自达到法定退休条件至延期办完退休手续期间的养老金,属于养老保险处及省社保局原因延误的,由省社保局补发;属于申请退休职工及其所在参保单位原因(包括补充材料等)延误的,省社保局不予补发。

  参保单位应当全面提升档案规范化管理水平,将退休审批材料完整归入职工个人档案中,备有关部门审查。责任追究制度中明确,按照“谁审核谁签字(盖章)谁负贵”的原则,健全退休审批责任追究制。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主动纠正和依法查处。对伪造档案、涂改档案记录、提供虚假特殊工种记录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申请,省社保局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退休(职)并且仍在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申办《退休证》。


(责任编辑:李京) 作者: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