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法公开征求意见结束 业内: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应设立专章
2016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结束。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作出了相应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其中关于青少年社区矫正方面的制度,共青团中央近日召开立法政策协商论证会,邀请部分一线工作人员与专家学者进行探讨。
2016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结束。
针对频繁被曝光的校园欺凌行为,社区矫正法被寄予了很大期望。这种期望,在近日由共青团中央举行的立法政策协商论证会上,同样被实务界与理论界的专家所提及。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已呈现低龄化趋势,为了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有效惩戒,防止小错成大祸,可在社区矫正法中建立未成年人特殊教育体系,加大对青少年行为矫正的执行力度。”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尹冬梅在协商论证会上说。
多位来自司法实务部门与理论界的专家在协商论证会上指出,有必要在社区矫正法中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章,从而把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确立为替代涉罪未成年人监禁矫正的保护性承接制度,在特殊保护与必要惩戒之间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
体系链条需要立法补全
社区矫正自2003年开展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2011年和2012年通过的新刑法和新刑事诉讼法均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2013年,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全面开展。
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处长金勇向记者介绍,中央曾在部署社区矫正立法时,制定了三步走的思想,即:第一步,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二步,制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步,制定社区矫正法。
金勇指出,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在执行体制、执行程序、矫正程序、法律监督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按照“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等规定执行。在金勇看来,该规定中较多的条款数量、体现出的立法理念与方针,都凸显出对于未成年人的重视。
近些年,为顺利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各部门陆续出台了不少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
司法部在《关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指出,“结合试点区域的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服刑罪犯采用分类管理和教育的方式,针对未成年犯的特点,不断摸索并设计出适合的社区矫正方式,对未成年犯的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效教育改造措施,从而使社区矫正取得良好的效果。”
由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分别在“设立专门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机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成年罪犯的教育、矫正”等多个方面提出了指导性建议。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从起初的小范围试点,到如今的大范围推广,其本身也在不断完善。金勇介绍,江苏、上海、北京、安徽、浙江等地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探索已非常成熟,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
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地方试点……围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构建的体系正在完善。但在不少专家看来,仍有一个最重要的环节需要补上,那就是立法。
法律衔接需要设立专章
“在征求意见稿的36条规定中,涉及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只有第二十五条,而且都是关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些原则性规定,未成年人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对象,这样的数量是不合理的。”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副部长、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说。
姚建龙坦言,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看,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还有一定困难,但至少应在社区矫正法中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章,以指导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从而适应当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
监狱法中设置了未成年人专章、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设置了未成年人专章……事实上,专章立法模式已成为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立法所采用的模式。
“无论是监狱法还是刑事诉讼法,基本上都设立了专章,而到了社区矫正法却只有一条,显然不利于规定的落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童德华说。
在姚建龙看来,基于保持未成年人立法协调统一及适应我国未成年人司法改革与建设的需要,社区矫正法也宜采用专章立法形式。而且,这种立法模式不仅具有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管、分教的象征意义,更是《儿童权利公约》、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当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优先保护原则的要求。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认为,在社区矫正法中设立专章,有利于更好地落实相关法律规定的精神,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周加海指出,国家针对未成年人有许多专门的立法,特别是刑事诉讼法专门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在社区矫正法中增设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章,是贯彻刑事诉讼法专章中的“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规定。
现实实践需要法律明确
“在社区矫正法中设立专章,是适应社区矫正已成为我国未成年人矫正制度主体的需要。”金勇指出,目前,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人数已超过未成年犯管教所在押未成年犯人数,成为我国未成年人矫正制度的主体。
“从当前的人数和发展趋势来看,随着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水平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还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将进一步成为未成年人矫正制度的主体部分。社区矫正法应当充分考虑我国未成年人矫正制度的实际状况,并体现必要的前瞻性。”金勇说。
“目前我国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数量已超过未成年犯管教所在押未成年犯的人数。可以说,社区矫正是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正的重要方式。”尹冬梅说。
“我来最高法之前在基层工作,审理过较多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我们在做减刑假释的时候发现,这些正在服刑的青少年虽然过了18岁,但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和对自己犯罪的认识与成年人有所不同,这些青少年非常希望司法机关、社会力量对于他们的矫正能有所不同,非常希望感受到一种温情的矫正和温情的改变。”最高法研究室少年法庭指导办公室干部易定君说。
周加海认为,在社区矫正法中设立专章,可以更好地保障社区矫正效果,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预防。
“犯罪的未成年人在身心特点、犯罪原因等方面都跟成年人有明显差异,相应地在矫正方法、矫正内容、对其开展矫正的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等方面,也必须要跟成年人区别对待,否则很难保障矫正效果,预防犯罪的目标也会受到影响。”周加海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社区矫正实践中,已开始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从普通社区矫正中分离出来,并作出了积极和富有成效的探索。
早在2008年,上海市就专门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措施和工作要求。江苏省苏州市也在2013年专门制定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规定,建立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门制度。在其他省市社区矫正实践中,也多有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专门探索。
姚建龙认为,社区矫正法应当积极回应社区矫正实践的发展,将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而且,由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有着丰富的内容,有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对象、社会调查、专门机构、特殊矫正措施、矫正档案不公开及封存等必要的内容,也只有专章才能合理规范和包容。
周加海同样认为,在社区矫正法中设置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章,有利于更好地适应司法工作的急切需要,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到现在为止,由于既没有专门的法律上的规定,在以前的司法性文件中也没有专门规定,实际上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正的效果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我认为,在社区矫正法中设立专章,可以有力推动相关工作更加有效开展。既能给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非常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也是一个法律约束和法律责任,更好地促进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周加海说。(记者 蒲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