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暂缓收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30.04.2015 10:57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缓缴期间,符合缓缴条件的矿山企业的保证金收缴情况不再作为办理矿业权许可手续的前置条件。新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备案的矿山企业、未按年度治理设计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矿山企业均不列入暂缓收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对象和范围。同时,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各地将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严格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据悉,这项政策有助于帮助矿山企业渡过经济下行压力下的生产难关。
此外,我省还将进一步修订完善《辽宁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收缴标准科学合理,返还程序更加简化。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30.04.2015 1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