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研究废除嫖宿幼女罪 或并入强奸罪
“去年以来,实践中嫖宿幼女罪已基本不再使用,全国人大研究废除嫖宿幼女罪”,全国人大代表、长期聚焦于取消嫖宿幼女罪的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2日接受采访时说,废除嫖宿幼女罪已经有积极信号。当天,“女童保护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也在京召开,并发布《2014年儿童防性侵教育及性侵儿童案件统计报告》。
作为我国一项特有法律,“嫖宿幼女罪”在学界、民间引发多次存废之争。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嫖宿幼女是被当作强奸定罪的。 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为单独的刑法罪名,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在执行过程中,“嫖宿幼女罪”反倒成为民众眼里的“漏洞”,成为某些不法分子逃避责罚的“钻空子”之举。
按照现行刑法规定,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可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则为5年至15年的有期徒刑。
鉴于此,2010年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孙晓梅首次提交“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可喜的信号出现在2013年10月24日,最高法等四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提出,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发生性关系,知道或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孙晓梅说,《意见》表明官方的态度,透露积极信号,对于实践也产生积极影响。
孙晓梅认为,废除嫖宿幼女罪目前并不存在法律障碍,只是个时间问题。 综合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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