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哪些资料?
10.04.2015 12:31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10.04.2015 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