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区内企业实行清单外无收费

03.09.2016  16:13

  本报讯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兰晓玉报道为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沈阳市出台若干政策措施:赋予示范区相应市级行政审批职能;实行“无费区”管理;可以自主确定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等等。

  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期为5年,由各牵头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今年4月,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沈阳、大连两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称沈大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此后,示范区三年行动计划出炉,到2018年,示范区将新增专利申请6000项,集聚大专以上各类科技人才5万人。其中,中高级人才达到2万人,海外归国留学人员达到5000人,国内领军人才达到80人。

  首批下放27项行政审批职权

  赋予沈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应市级行政审批职能,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首批下放示范区的行政审批职权共27项。涉及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房产局、市卫计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等多个部门。具体包括:高中教育(含职业类)民办学校审批权限、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撤并、设立审批权限、天然气加气站项目(母站项目环评审批权)、户外广告(LED屏)审批权限、临时占道经营管理权限、临时挖掘施工审批权限、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权限、床位在100张以下或不设床的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授权发证权限、《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管理权限、供热企业履约保证金管理权限等等。

  示范区实行清单外无收费

  示范区实行“无费区”管理。除资源类、补偿类收费外,示范区内免征涉及企业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严格执行《2016年沈阳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6年沈阳市本级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和《2016年沈阳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规定,清单之外无收费。按照上述目录清单,凡企业涉及收费项目时,由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按照收费标准核算收费数额,并将收费数额报送所在区财政部门,再由所在区财政部门根据报送数额分别计算上缴国家、省、市的资金数额,并据实支付。

  用人、分配机制高度灵活自主

  支持示范区管理体制机制先行先试。在控制机构与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不突破总量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实行高度灵活的用人机制、分配机制。

  此外,设立示范区专项基金,用于支持重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新兴产业发展。

  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上缴税金中的市财政增量部分(以2015年为基数)全部返还所在区财政,集中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产业目录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机器人和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数字医疗、民用航空、新能源汽车等主导产业的企业,可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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