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民政厅下发通知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综合试点工作

04.05.2015  12:06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2015年工作要点》要求,近日,新疆自治区民政厅下发通知,按照试点先行、分批推进、稳步实施的思路,在全区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综合试点工作。

 

  通知要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综合试点工作要坚持改革创新、地方为主、突出重点、统筹建设和服务均等原则,促进试点县市(区)率先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创新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经验做法,出台一批可复制的创新成果,形成一批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品牌服务机构,为全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供示范经验。

 

  关于综合试点的范围,通知明确,试点地区是各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各地州首府城市和人口相对较为集中、养老服务需求较大的县市(区)为主,各地州市的试点县市(区)不超过1个。试点县市(区)根据地方实际,重点围绕创新协作机制、推进政策创制、完善服务标准、统筹规划建设、吸引社会参与、整合服务资源、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培育老年产业集群、强化服务队伍建设等9个方面开展试点。

 

  为确保综合试点工作顺利实施,通知要求,试点县市(区)制定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议同意的试点方案,并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抽调得力人员专门负责实施,以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自治区民政厅将根据申报县市(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现状基础、当地政府支持程度和组织领导力量等情况,及时研究确定并公布试点县市(区)名单,与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试点工作承诺书。

 

  通知还明确了各有关方面在试点实施中的责任。通知提出,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综合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试点县市(区)民政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具体实施工作。试点县市(区)所在的地州市民政局要加强政策指导,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上给予试点县市(区)重点倾斜。自治区民政厅将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宏观指导、方案审核、监督检查和总结评估,在资金和政策上重点对试点县市(区)给予倾斜,并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改革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