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发布《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于7月1日起施行

16.05.2016  12:01

  5月6日,辽宁省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我省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明确了新标准。《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低保:特殊困难人员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办法》规定,省、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缩小城乡和区域之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距,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统一城乡和区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收入家庭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自批准之日次月起按月发放。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应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具体增发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医疗:救助标准不设起付额度

  《办法》规定,医疗救助标准包括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年度最高救助额度和病种,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但不得设置起付额度。

  省、市人民政府应依法设立应急救助基金,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给予疾病应急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教育:义务教育救助对象补助生活费

  《办法》规定,对学前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发放入园资助金;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给予生活费补助;对高中教育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的救助对象,发放国家助学金;对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勤工助学等救助,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对在高中教育阶段、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读的孤儿,免除学费。

  住房:对低保家庭给予取暖救助

  《办法》规定,对低保家庭等取暖困难的家庭给予取暖救助。取暖救助对象、标准和方式,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住建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就业:确保低保家庭至少一人就业

  《办法》规定,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接受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市、县民政部门应当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处罚:骗取社会救助最高处3倍罚款

  《办法》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的,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计入个人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