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报账员骗拆迁款判五年
本报讯(华商晨报华商响网记者郑孝然) 日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集中公布了一批基层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浑南区汪家北社区一名工作人员因职务侵占罪获刑五年。
法院认为,这些案件虽然当事人职位低、涉案金额相对较小,但同样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社区工作人员伪造身份信息骗取拆迁补偿款
日前记者从浑南法院了解到,浑南区汪家北社区一名工作人员因职务侵占罪获刑五年。
浑南法院审理查明,庞某于2002年至2013年6月,在沈阳市东陵区汪家北社区担任报账员,负责社区内钱款发放等财务工作。
2012年5月,庞某利用其负责社区内钱款发放的职务之便,在汪家北社区煤炭市场拆迁补偿过程中,伙同时任煤炭市场拆迁安保员的赵某,采取虚报张某、王某甲、刘某、王某乙四人的身份信息的方式,非法占有汪家北社区土地动迁款人民币47.6万元,并分得人民币23.4万元。
庞某于2014年5月30日被抓获,分得的赃款已于2014年6月16日由被告人庞某家属返还给被侵款单位。
村主任挪用土地承包款被“判一缓一”
浑南区一名村主任因挪用土地承包款被判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0月,李某任东陵区李麦峪村村主任期间,利用其经手梁某等人于该村承包土地的过程中的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土地承包款人民币3.2万元归个人使用,分两次将该土地承包款入个人账户。
此外,2011年7月,李某以同样方式私自挪用土地承包款人民币10万元。
国税局工作人员受贿9.2万元被“判三缓四”
2011年7月至2012年2月期间,杨某在担任沈阳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东陵服务站工作人员期间,负责收取购置税,办理购置税完税凭证。
杨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任某送的贿赂款人民币92000元,并接受任某请托,为11台机动车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致使逃避缴纳机动车购置税共计人民币7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另查,任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