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五种情况可申请异地就医结算
辽宁省试点城市的异地居住人员,具体如何办理异地就医结算呢?7月15日,辽宁省人社厅就参保者常见问题逐一做以解答。
异地居住人员的范围与界定
辽宁省异地居住人员就医结算的适应对象为试点城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在职职工长期异地工作人员等异地居住人员。申请异地居住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退休人员在异地定居并有当地户籍或产权住房证明。
2.退休人员随配偶或子女长期在异地居住,配偶或子女在异地定居并有当地户籍或产权住房证明。
3.退休人员无子女或子女均在境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由其亲属赡养、照顾,该亲属在异地定居,有当地的户籍或产权住房,并且同意长期赡养、照顾老人。
4.退休人员随配偶或子女长期在异地居住,配偶或子女是驻当地现役军人。
5.在职职工随工作单位需常驻异地工作一年以上的。
如何办理异地居住就医结算
异地居住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由居住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并开通本地医疗保险服务。退休异地居住人员在审批备案后1年内、在职职工异地工作人员在审批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变更居住地就医。
参保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如何实现异地支付
全省异地居住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可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年划转到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供就医购药使用。
在居住地住院费用如何结算
已经办理审批备案的异地居住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和居住地医保手册,到居住地异地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只需支付应个人承担部分,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异地居住人员在居住地住院治疗执行居住地的药品、诊疗以及医疗服务目录,执行居住地的住院门槛费、参保地的报销比例。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采取本地结算办法和标准结算异地居住人员就医费用。由于各地医保待遇政策有差距,因此,异地就医结算的待遇标准较原参保地政策会略有不同。
已办理审批的异地居住人员,如在居住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及非居住地医疗机构就诊,按照参保地有关规定办理,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审批、管理及费用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