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一夫妻离婚时约定房归女方 男子过后反悔

05.03.2016  11:34

  沈阳一对夫妻离婚时约定将房产归女方所有,事后男方反悔,不同意将房产归女方所有。3月4日,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有约定,一方反悔无效。

  1984年12月,王女士和谢先生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在和平区砂平街购买了一套近60平方米的住房,登记在谢先生的名下。因为感情不和,二人在结婚26年后经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

  离婚时,双方签协议约定将砂平街的房产归王女士所有,剩余贷款由王女士偿还,债务由王女士偿还。其中的“剩余贷款”是指在银行办理的抵押贷款12万元,“债务”指的是从王女士妹妹处的借款,均是为给儿子办理出国使用。

  事后,王女士偿还清了所有债务,但谢先生却后悔了。因房屋的归属问题,王女士将谢先生起诉到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

  庭审中,谢先生称自己和父亲各自卖了一处房屋,才一次性购买了砂平街的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属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当时是为了办理低保才这么写的,房屋还是自己的私人财产。

  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王女士和谢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共同购置砂平街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在办理协议离婚时,约定房产归王女士所有,而且贷款和债务均由王女士承担。虽然庭审时,谢先生主张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但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应认定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予以遵守。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该房产归王女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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