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物业权益等10种纠纷行政机关得免费调解
04.11.2015 11:56
本文来源: 辽宁频道
我省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可依法对物业权益等10种纠纷进行调解。
昨日,省政府网站公布了《辽宁省行政调解规定》,该规定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我省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保障开展行政调解活动的必要工作条件,行政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行政调解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可依法进行调解的10种纠纷包括:治安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医疗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权属、矿业权纠纷,林权、水事纠纷;环境污染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权益纠纷;计量纠纷;物业权益纠纷;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纠纷。
需要指出的是,已申请人民调解的,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已申请仲裁的,已达成调解协议再次申请调解的,不适用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徇私舞弊,偏袒一方当事人的;泄露在行政调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怠于履行行政调解职责,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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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2015 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