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七成以上归科研人员

28.10.2015  12:36

  本报讯(记者 施剑松)近日,北京市出台《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明确赋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自主处置使用权。意见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70%及以上的比例,划归科研人员所有。

  意见提出,鼓励科研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并持有股权,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鼓励北京市属科研院所、企业主动承接中央在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转移,并通过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创新平台。

  据悉,2014年,北京市已相继发布《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若干意见(试行)》和《加快推进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试行)》,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对科研人员的奖励比例下限,由20%提高至70%。

  《中国教育报》2015年10月26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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