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元“秒杀”价购799元鞋 特价品变“残次品”

22.10.2015  11:54

■维权问答

市民提问:

市民张女士反映,10月15日,她到皇姑区一家商场购物,收到一份商场DM宣传单,宣称商场10月16日举行特价商品网上“秒杀”促销活动。

张女士称,她在DM宣传单特价商品中看中一款原价799元的女鞋,网上秒杀价格仅为10.16元。

10月16日零时,张女士在网上参加商场组织的“秒杀”促销活动,线上支付10.16元成功“秒杀”到原价799元的女鞋。

中午,收到商品后,张女士傻眼了,“两只鞋后帮全都开线了,没法穿上脚。”

张女士认为,其参加商家“秒杀”活动抢得的女鞋虽然为特价商品,但商场方面并未告知消费者商品为残次品。

事后,张女士向商场专柜销售人员提出退货要求,销售人员接到投诉后,随即为其办理了退货手续。

“商场将残次品当做‘秒杀’特价品出售,这种销售行为是否构成欺诈,除了要求退货,消费者是否可以要求商家赔偿?”张女士提出疑问。

本报帮问:

本报消费维权律师团成员、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继新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杨继新认为,本案中,消费者张女士“秒杀”到的特价女鞋发现有质量问题,如果不能正常穿着,张女士可以按照原价799元的价格要求商家更换等价商品,如果商家拒绝换货,只同意退还10.16元货款,那么商家的销售行为涉嫌欺诈。

杨继新表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张女士可向商家提出最低500元的赔偿。

华商晨报 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 赵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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