秸秆焚烧防控不力必追责

20.03.2017  20:34

  秸秆焚烧防控不力必被追责,2016年9月29日发布的《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明确规定。

  据了解,为有效防控农作物秸秆焚烧污染大气环境,落实秸秆焚烧防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2018年)》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制定了这个《规定》。

  秸秆焚烧防控追责对象明确

  《规定》明确秸秆焚烧防控责任

  是指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社区、村自治组织及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在秸秆焚烧防控工作中所应承担的责任。

  秸秆焚烧防控工作追责对象

  包括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社区、村自治组织及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

  主体责任

  地方政府、社区及村自治组织对辖区内秸秆焚烧防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监督责任    

各级环保、农业、公安、林业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监督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

  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

  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

  具体负责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和社区、村自治组织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9种情形责任人将被追责

  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社区、村自治组织和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

  未建立秸秆焚烧防控工作机制,未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的;

  2

  按照职责分工,相关部门不按规定对秸秆焚烧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的;

  3

  未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社区及村自治组织三级秸秆禁烧责任制的;

  4

  未建立以乡镇为单位、村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责任未落实到人,巡查不到位的;

  未有效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秸秆综合利用率未达到省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的;

  5

  6

  未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

  7

  对上级政府秸秆焚烧防控工作主管部门指出的问题不及时纠正整改或纠正不彻底、整改不到位的;

  8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违反秸秆焚烧防控工作规定的其他行为。

  9

  两天发现3起及以上火点的

  由市政府进行追责

  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信息,在人口集中区域、机场周边和交通干线沿线以及地方政府划定的重点区域内发生秸秆焚烧火点,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市级行政区2天内发现火点5起及以上的,由省政府进行追责;

  (二)县(市、区)级行政区2天内发现火点3起及以上的,由市政府进行追责;

  (三)乡镇(街道)级行政区2天内发现火点2起及以上的,由县(市、区)政府进行追责;

  (四)社区、村级行政区发现火点1起的,由乡镇(街道)政府进行追责。

  所属行政区域在出现重污染天气和重大活动时期,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和省督查发现的火点信息,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市级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4起及以上的,由省政府进行追责;

  (二)县(市、区)级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3起及以上的,由市政府进行追责;

  (三)乡镇(街道)级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2起及以上的,由县(市、区)政府进行追责;

  (四)社区、村级行政区发现火点1起的,由乡镇(街道)政府进行追责。

  在上述规定的情形之外,发生秸秆焚烧火点,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应追究责任。

  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形式

  (一)对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

  1.做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二)对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1.通报批评;

  2.诫勉谈话;

  3.建议实施组织调整或处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4.党纪政纪处分。

  (三)对社区、村自治组织的责任追究

  由各市政府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

  (四)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追究

  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受到责任追究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对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追责

  按照行政管理权限,由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办理

  对政府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追责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决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对涉及组织调整和处理的进行追责

  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党委组织部门提出建议,由组织部门研究处理,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沈阳市秸秆禁烧工作方案》要求

  秸秆禁烧实行区(县、市)“一把手”负责制

  按照《沈阳市秸秆禁烧工作方案》要求,市政府成立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市)政府、各相关部门为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政府要立即成立秸秆禁烧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进一步完善各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四级禁烧网络责任制,强化网格化管理,明确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为各网格责任人,并将各级网络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上报市政府办公厅。建立各级值班巡视制度,做到不间断巡视。及时制止焚烧秸秆行为。乡(镇、街道)要督促村完善村规民约,并与每个农户签订禁烧承诺书,落实相邻田块的农户签订联保责任书。各级秸秆禁烧责任人要保持24小时电话畅通,及时处理发现的焚烧火点。

  市区两级公安和相关执法部门要强化禁烧期间执法检查,公布举报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和举报受理制度。发现焚烧情况,由上述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对于因焚烧秸秆导致火灾或阻碍执法的,公安部门应依法严厉惩处。

  强化督查问责。由市政府督考办牵头,与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农经委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区(县、市)政府禁烧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及时通报和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露天焚烧秸秆

  举报电话

  依据沈阳市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要求,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共同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

  举报电话:

  浑南区:                13889232507

  于洪区:                25833069

  沈北新区:            15004056320

  苏家屯区:            89196125

  经济技术开发区:25373112

  辽中区:                87990086

  新民市:                27605399

  法库县:                87019002

  康平县:                87335430

  市政府决定

  区县(市)发现1处火点扣减50万元

  2016年10月13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实施秸秆焚烧处罚措施的通知》,明确指出,为全面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秸秆焚烧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沈阳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实施秸秆禁烧,并制定如下处罚措施:

  一、凡在各地区行政区域内每发现1处火点,从市政府给各地区发放的补贴资金和其他财政支付中扣减50万元;

  二、扣拨资金集中用于保障全市秸秆焚烧和综合利用各项工作需要;

  三、《市农经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县(市)区秸秆综合利用专项奖励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对有关地区秸秆禁烧效果(起火点数)的考核指标不再执行。

  来源:(沈阳日报  本版稿件 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  李海英 制图制表 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