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税企风险 事先裁定:纳税人的“定心丸”

02.03.2015  12:27

   期待事先裁定成功入法 
  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引入预约裁定制度,受到税务机关、法学界、中介机构和大企业的强烈关注和热议。众多专家建议将预约裁定改为事先裁定。作为一项极具前瞻性的法律条款,事先裁定能否最终入法,业界拭目以待。 
  日前发布的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条提出,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适用税法的预约裁定制度。纳税人对其预期未来发生、有重要经济利益关系的特定复杂事项,难以直接适用税法制度进行核算和计税时,可以申请预约裁定。省以上税务机关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对纳税人适用税法问题作出书面预约裁定。纳税人遵从预约裁定而出现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免除缴纳责任。围绕着这一条规定,中国人民大学博锐财税沙龙秘书处近日举办了一期专题沙龙,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法学界、企业界和中介机构代表,就事先裁定如何扎根中国展开了热议。 
  据记者了解,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提出的“预约裁定”,也被称为“事先裁定”。从国外的情况看,事先裁定,是指税务机关就纳税人申请的关于其未来预期发生的交易和特定事项应如何适用税法而专门发布解释性文件进行确认的制度和程序的总称。它具有事先性、特定性、适用性和服务性等特点,能够提前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双方提供税法适用的确定性、一致性和统一性。 
  在当天的沙龙上,与会的20多位专家一致认为,应该将“预约裁定”改为“事先裁定”。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后虞青松的观点很具有代表性。他认为,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第46条将国外的Advanceruling译为“预约裁定”欠妥。Advance在这里意指“纳税人做纳税申报之前”,翻译为“事先”、“预先”更能反映该制度的本意。而Ruling包含由上级税务机关主持,就下级主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对未来交易的税收地位居中做出预处理决定,将ruling译为“裁定”能反映出该制度的基本内涵。因此,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将Advance译为“预约”不能反映出“纳税人做纳税申报之前”这层含义,纳税人会简单理解为通过“预约”取得裁定,完全偏离该制度的本意。相比之下,“事先裁定”更为妥当。 
  作为一项在国外已经比较成熟的制度,事先裁定最近几年引入中国后,很快得到了极大关注,安徽省国税局等部分省级税务机关还作了一些探索性尝试,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在国家税务总局层面还未作出过事先裁定。基于此,此次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引入事先裁定制度,很多与会嘉宾都表示“很意外、很惊喜”。“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能够这么快就引入事先裁定制度,很务实,也很具有前瞻性,我强烈点赞。”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二处处长刘淼说。 
  致同税务合伙人张莉说,他们的一个大企业客户本来筹划着要开展一项重大交易,但苦于相关税收政策不是很明确,特别是一些重要的政策细节不清楚,如果按照商业需求展开交易,将来如果税收政策得到明确,其中的税务风险可能会很大。几经考量,这家大型企业最后放弃了交易计划。张莉说,在实践中,类似这样的情况在实践中很多,税法的不确定性已经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企业商业创新的制约因素。“看到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引入了事先裁定相关条款,很多企业又看到了曙光。”张莉说。 
  “作为企业,我们特别期待事先裁定能够尽快推行。”松下电器财务中心副所长兼集团助成部部长李丽萍说。她告诉记者,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都不可能穷极现实中的所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通过事先裁定向纳税遵从度高的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的确定性就显得非常必要。目前,松下旗下有100多家下属公司,涉及的业务种类繁多,其中一些比较复杂的交易因为税收政策不明确导致税务风险很高。李丽萍说,如果税务机关能够给他们提供事先裁定,他们非常愿意像国外那样,向税务机关支付事先裁定的费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法案室处长蔡巧萍表示,听完大家的发言,她感到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条对事先裁定的表述的确存在一些问题,但是事先裁定本身是一个非常好的制度。下一步,应该根据各方提出的意见,对第四十六条做进一步的修改完善。比如,应该增加一些监督机制,确保事先裁定能够公正推进;应该在隐去纳税人信息的基础上,在交易事项完成后公开事先裁定的内容,增加事先裁定的透明度;还应增加对事先裁定内容复核的制度安排,防止事先裁定出现错误或偏差。 
  在当天的沙龙上,联想、京东、国寿投资、北京住总集团等大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均表示,事先裁定制度的推行,对纳税人而言的确是一个福音,希望事先裁定制度能够在细化之后尽快实施。同时,与会专家还就事先裁定的实施对象、实施程序、税企责任、法律效力、是否公开等一系列具体问题提出了很有针对性的建议。 
  据悉,鉴于事先裁定对提高税法确定性和防控税企税收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不少发达国家已经设立完善的事先裁定制度。据OECD在其2年一发布的部分国家税收管理比较信息(2013年5月)披露,49个被调查的国家中已有47个国家建立了事先裁定制度,比例高达96%,其中34个OECD成员国当中有33个国家建立了事先裁定制度,比例高达97%。(张剀) 
   事先裁定:纳税人的“定心丸” 
  企业在经济业务发生过程中经常遇到税法不明确的涉税事项,而这些税法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又是企业绕不过去的、必须要面对的税务问题。因此,在无法回避的情况下,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引入事先裁定制度,无疑是一个解决问题的务实之举。正如唯一一条通往外界的路马上修通时人们的心情一样,不必在乎它宽不宽,也不在乎它平不平,重要的是:希望就在眼前! 
  早在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与部分企业签订了税收遵从协议,旨在帮助大企业对税收不确定事项提供纳税指导,增强税收政策确定性和执行统一性。从近几年的执行情况来看,虽然纳税人的涉税诉求较多,也非常希望能够得到税务机关的个性化政策服务。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层面并未事先裁定过纳税事项,事先裁定并未“落地”。有专家提出,我国立法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制定机关,那么国家税务总局在何种权限范围内对法律、行政法规享有解释权必须予以明确。否则,事先裁定将面临合法性问题。因此,此次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中引入事先裁定制度,对迫切需要政策确定性的企业而言是一个好事。 
  举例来说,有限合伙制企业的税收政策不明确是具有共性的税务问题之一,法人出资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取得项目公司的分红所得,能否适用居民企业间的直接投资分红所得免税,现行政策并不明确。按照收益来源分析,该项收益属于在项目公司已完税的税后收益,应界定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从而享受分红免税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按照该原则判断,合伙企业作为一个虚拟的外在形式,其所得税事项都直接归属其合伙人,合伙企业具有所得税透明体的税收穿透作用。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该条款的释义未明确“符合条件”的情形及“直接投资”的范围。 
  在现行的实务操作层面,如果法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基金取得的分红同样享受直接投资分红的免税政策,就缺少可依据的操作流程和落实措施。当前,有限合伙制企业已经成为私募股权基金法律架构中通常采用的法律形式,但目前合伙企业所得税法规政策已经严重滞后于现实情况,企业迫切需要税务机提供一个确定性。 
  一项经济业务的税务处理认定,往往会涉及其他或相关事项的处理程序调整或认定的变化,具有连锁性,而相关事项的调整或变化,需要有相应的法规政策依据。否则,会因合法性问题的制约执行不下去而形同虚设。因此,笔者建议将事先裁定纳入税收征管法,在税收征管法对事先裁定作出原则性规定后,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下位法进行细化,规避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和企业面临的税收不确定性风险,降低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引领纳税人不断提升税收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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