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新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新区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新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内容作出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生效日期以及适用对象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省、市、县三级新税务机构将分级挂牌。《公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新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沈抚新区税务局”)挂牌后的有关事项的明确。即,沈抚新区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挂牌,《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挂牌后,仅沈抚新区税务局按照《公告》规定执行。
二、沈抚新区税务局挂牌后,办公场所及联系电话如何变化?
沈抚新区税务局挂牌宣告一个新的机构组建,新组建的沈抚新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芳庭街7号,邮政编码:113000 ,联系电话:024- 53950088。
三、沈抚新区税务局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沈抚新区税务局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新区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沈抚新区税务局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辽宁省沈抚新区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抚新区分局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沈抚新区税务局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沈抚新区税务局挂牌后税费业务如何衔接?
沈抚新区税务局挂牌后,将承继原辽宁省沈抚新区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抚新区分局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辽宁省沈抚新区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抚新区分局机关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以审批的在同一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为例,原沈抚新区国家税务局或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抚新区分局机关审批的可统一缴纳增值税的连锁经营的企业,在沈抚新区税务局挂牌后,该审批的事项仍处于有效期的,则依法继续有效。
(二)原辽宁省沈抚新区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抚新区分局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沈抚新区税务局继续办理。以退抵税(费)审批为例,原辽宁省沈抚新区国家税务局或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抚新区分局受理的退抵税(费)审批,挂牌后,由沈抚新区税务局为纳税人继续办理。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资格、证明继续有效。
(四)沈抚新区尚未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不能办理参保登记、无法核定个人缴费基数。因此沈抚新区税务局社保费暂按原渠道缴纳,待社保费改革确定后再进行征管相关工作部署。
五、沈抚新区税务局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
挂牌后,原辽宁省沈抚新区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抚新区分局机关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要并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费事项能够有序运转,《公告》明确,沈抚新区税务局对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新区税务局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六、对沈抚新区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等对沈抚新区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七、如何理解“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沈抚新区税务局对税费征收等事项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办理原辽宁省沈抚新区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抚新区分局机关同一税收业务事项,如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合并分立情况报告等,可能出现重复报送、多头办理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公告》明确,纳税人在沈抚新区税务局办理涉税事宜时,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涉税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八、纳税人领用的发票和在用税控设备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各类通用发票和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不需要重新购买。
九、税务机关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已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需要说明的,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不存在挂牌前后变化的问题,因此《公告》明确,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仍然继续使用。
十、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沈抚新区税务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