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发布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

07.12.2018  18:00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10-29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决定取消1项证明事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取消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三条 纳税人提出申请减免税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提供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取消证明事项目录.doc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29日

链接: 相关政策解读

 

 


2018年北京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近10亿元
  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不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相关人员介绍,2018年1至10月,北京市申报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有90多万户次,申报销售额300多亿元,累计减免增值税9.沈阳市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