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递延型养老险产品要来 契约型可能性大
某寿险公司总裁称,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如果能在税收递延的优惠基础上实现资金增值、跑赢通胀,将更具吸引力
种种迹象表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越来越近。
近日,投资咨询机构美世近日发布信息称,个税递延养老保险产品定位于契约性产品的可能性较大,且应暂不会开放投连险产品。
相关调研显示,对于个税递延保险实施税优的政策,参与调研的企业中近七成将会考虑引入该产品,同时,将近六成的参加调研员工愿意购买个税递延型年金产品。
多方发声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所作的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到,要推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这意味着,这个只闻楼梯响的业务,终于要“下楼”了。
3月6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回答媒体提问时表示,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将采取类似EET(缴费及收益阶段免税,领取阶段再根据当期税率表缴税)的政策,推进方式为,先在个别地区试点,再在试点的基础上,财政部和保监会一起研究提出全国方案。
3月8日,在两会保险业代表委员座谈会上,保监会主席项俊波称,对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今年年内落地充满信心。
而早在去年8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保险业新“国十条”(《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就提到,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多方的声音汇成一句话,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今年将试点。
契约型可能性大
投资咨询机构美世近日发布信息,对可能将进行试点的个税递延养老保险产品形态做了简单猜想。
所谓养老保险,从狭义角度上讲是一种契约型产品,由保险公司提供。一般养老保险分为传统险、分红险、万能险与投连险。“考虑到养老保险长期储蓄的目标,应暂不会开放投连险产品。”美世预测。
从广义角度上讲,信托型养老产品(如企业年金)也可以算是养老保险(保障)的一种。
契约型产品和信托型产品相对,契约型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订相关保险合同,风险收益双方共同承担,而信托型则完全由投保人自己承担,与企业年金类似。
而结合2014年实施的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缴纳的税收政策(员工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政府应会避免出台重复的税优政策,且考虑到该产品定位于养老体系的第三支柱,所以未来个税递延养老产品定位于契约型产品的可能性较大。
延税缴纳方式仍有两种可能性。一种为一次性扣除方式,即投保人延迟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2012年上海讨论稿中建议的税收收取方式;另一种方式为分期扣除方式,即类似于企业年金中如果采取分期领取的情况下对个税递缴的规定。
而对于个税优惠,美世称,两种优惠形式都有较大可能性,即,或每月固定额度优惠,或与个人计税基数百分比挂扣。“优惠的额度也可能会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建立长效调整机制,尤其是针对固定额度形式。”
美世认为,个税递延养老保险覆盖群体涉及对象可能比较全面,会包括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
针对不同群体,方案或设置不同缴费方式,例如单位代办投保、本人自行投保等。
对于领取条件,通常国内养老产品的领取条件设置为退休、领取日前全残/身故或者移民。为了体现该产品的灵活性,也可能会参考国外的退休前提前领取而补缴税款设计。
为了鼓励员工积极参加,同时更好地惠及广大职工,可能设置比较有竞争力的管理费用。
而对于不同保险公司的个税递延养老保险产品间转移,美世认为,根据2012年讨论稿的建议,以及企业年金的现行做法,当员工离职时,或将允许账户的变更转移。
七成企业有考虑
此前,上海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方案将产品定为契约型,产品形式为万能型、分红型保险;采用EET的税收递延模式。
对于税收优惠方面,上海方案定为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共享税前列支额度,其中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税前列支700元,企业年金账户可税前列支300元。有保险公司测算,这一试点将为上海带来每年超过百亿元的保费,推广到全国范围则有望带来千亿元级别的保费增量。
某寿险公司总裁对《证券日报》记者称,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如果能在税收递延的优惠基础上,使得资金能够取得跑赢通胀的增值表现,将更具吸引力。
去年年底,美世发起的相关调研显示,对于个税递延养老保险实施税优的政策,参与调研的企业普遍看好,其中近七成企业将会考虑引入该产品,而这些企业中约有七成目前尚未实施补充养老计划;已有补充养老计划的企业中大部分也会对其现有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另外,调研还发现,员工对个税递延商业年金产品持有欢迎态度,将近六成的参加调研员工愿意购买个税递延型年金产品,愿意投入的资金平均值大约是基本月薪的6%。
此次调研共有133家企业参加,55%的企业来自制造、化学化工和信息技术通信行业,其中超过40%的企业规模超过1000名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