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脱贫经费安排使用及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情况
一、教育经费安排使用方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教育部会同财政部,不断加大对贫困地区支持力度,不断完善各级各类学生资助政策。
一是会同财政部,在分配中央对地方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时,充分考虑了东中西部的地区差异、财力状况以及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等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将贫困人口数、贫困率等作为重要因素,对贫困地区进行了倾斜支持。
二是会同财政部,不断完善各级各类学生资助政策。目前,我国已建立起覆盖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各个学段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且投入力度不断加大,有力促进了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学前教育阶段,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的原则,建立了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义务教育阶段,全面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在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此外,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建立起以国家免学费、国家助学金为主,学校和社会资助及顶岗实习等为补充的学生资助政策。本专科生教育阶段,建立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伙食补贴、学费减免、“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的混合资助政策。研究生教育阶段,国家奖助学金、“三助”岗位津贴、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等多种方式并举。上述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保障了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二、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均明确要求:“率先从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为此,教育部、财政部研究起草了《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经国务院同意后,2016年8月30日,出台了《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意见》(财教〔2016〕292号)。明确提出:一是政策从2016 年秋季学期起实施;二是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三是免学杂费学生人数由各省根据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和扶贫、民政、残联信息系统等有关数据确定;四是标准按照各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
根据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联提供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中央财政于9月5日预拨了2016年秋季学期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补助资金4.4亿元。
10月28日,中央财政提前下达了2017年春季学期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补助资金4.4亿元,便于各地早部署、早安排好明年的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继续加大投入力度,继续对贫困地区予以倾斜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