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修订,如何度过过渡期
昨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听取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今年的全国两会之所以备受关注,其中一个原因就是要审议修订《立法法》,这也是该法律颁布实施15年来首次进行修订。
《立法法》是规范立法行为的法律,是定法之法,也就是说,国家有关立法的活动,都应该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执行,而法律本身,则是社会治理的规范和依据。从这个意义上想想看,就应当形成常识:立法法是落实“依法治国”原则的国之重器,所以需要人代会予以审议、表决,彰显其重要性。
去年下半年,在全球油价一路下跌的时候,发改委却接二连三提高燃油税,引人关注。后来人们知道,发改委的决定是有法律授权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于1984年和1985年曾经两次授权国务院立法,因此从程序上和法律上,是挑不出毛病的。然而这一折腾,确认了人们对“税收法定”这一原则的认知,所以在今年全国人大第一场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就问出了这一尖锐问题。
傅莹回答,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也已经在这次立法法的修订范围之内,如果获得通过,将最终于2020年之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目前,我国有18个税种,然而根据之前的授权,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开征,其他税种,均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开征,不仅税种占了大头,税收收入更是占到70%。
应该看到,按照现代治理的要求说,中国还是一个很年轻的国家。传统文明很古老,但对于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却还很年轻。在现代国家治理的过程中,税收体制的建立至关重要,不是一蹴而就的,欧美国家,这个过程长达数百年。对于我们来说,必然有一个实践先行、而后法律确认的过程。
然而,暂行条例必然是暂行的,不可能永久暂行下去,需要有个法律认可的过程,否则依法治国的原则就无法体现,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也就无从谈起。而从现实来看,一个经济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的经济体,也到了把“税收法治”的原则从文字变为现实的时候了。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现代税收体制的确立,也不是一纸法律通过之后就会立刻变成现实的。税种是否需要调整,有没有需要合并的,有没有需要新设的,税率是否需要调整,都需要花较长时间,在“税收法定”的原则下,经过充分论证、讨论,并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确认下逐步明晰,因此,将“税收法定”原则的最终落实年限定为2020年,应当是恰当的。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这5年的过渡期,应当是按照“依法治国”的精神,逐步实现“税收法定”的落实期,是“有权不可任性”的实践期,绝不是部门利益“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突击期。人们已经见过太多在某项政策到期之前,或是某个官员在任期将近之前的各种突击:突击消费、突击提拨、突击执法……绝不希望在落实“税收法定”之前,再看到类似突击调整的场景。
要预防这种“有权任性”的事儿,还是要回到法治的轨道上。正如傅莹在3月4日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所强调的那样,以公民的福祉为前提,任何决策,条例也好、规定也好,只要没有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就不能减损公民权利,也不能随意增加公民的义务。
旧制度的废止,到新制度的确定,都有一个类似的过渡期。这样的过渡期,考验的不仅仅是依法治国的原则是否能得到有效落实,还关系到权力自我限制的高尚品格。这对于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建立,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