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中介服务事项全部实行清单管理
为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就《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9月5日。
根据《草案》,今后我省将实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清单外无中介服务事项;对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行业主管部门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实行移出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等限制措施。
根据《草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条件的有偿服务。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草案》指出,除法律、国务院决定、法规、规章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行政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行政审批部门不得设定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不得设定区域性、行业性、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不得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服务范围。
根据《草案》,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结合机构设置、行政职权编制全省统一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依据全省统一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对应形成各级政府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依法向社会公布。凡未纳入前款规定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条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省政府负责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公布全省统一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省级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市、县政府负责依据省政府公布的全省统一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同步调整本级政府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草案》提出,禁止行政审批部门实施下列行为:将现有或者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委托中介服务形式开展;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强制限定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将一项中介服务事项拆分为多个环节;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