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内18米以上高楼 楼顶不能设牌匾

19.11.2016  17:38

  近日,新修订的《沈阳市城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定》正式开始实施。按规定,各楼体牌匾宜在一二层间,高度不得超3米。牌匾和电子显示屏的设置,不能影响楼内居民采光、通风。

  单位牌匾高度不得超3米

  按规定要求,单位名称牌匾应当设置在建筑物的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建筑外立面预留位置、建(构)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或者建筑物顶部设置,其牌面的高度不能大于3米,宽度不能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而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

  牌匾字体高度不宜超过牌面高度或虚拟牌面高度的二分之一。同一建筑立面,牌匾不能多层设置。同一建筑相邻门店的牌匾,底部应整齐划一,高度和厚度应统一。

  电子显示屏要设置在牌匾设施以下,长度、高度均不得超出牌匾设施,还要做到协调美观。

  建筑外墙牌匾不得“外挑”

  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应当按照地名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物名称,设置在建筑物临街方向墙体的适当位置。

  除特色商业街、步行街外,严格控制在建筑物外墙上设置外挑式的牌匾。

  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内和优秀历史保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上设置牌匾标识,应当符合规划、文物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并与传统格局相协调。

  牌匾伤人由权属人负责

  新规还明确了牌匾的安全责任。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加强对设置的牌匾、标识及电子显示屏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牌匾、标识及电子显示屏出现结构性损伤、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要及时清理、维修或者更换。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对设置的牌匾、标识及电子显示屏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排除。因设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管理不善导致牌匾、标识及电子显示屏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权属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牌匾残损不牢固要拆除

  牌匾、标识及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如果是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或牌匾、标识及电子显示屏等设施不牢固不安全、不整洁美观,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浊、腐蚀、陈旧未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的,可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同时,有七类地方禁止设立牌匾和显示屏: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的建(构)筑物顶部;坡屋顶或者具有特殊建筑风格的建(构)筑物顶部;18米以上建(构)筑物顶部;危房或者设置后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本单位自有或者租赁的场所以外;遮挡窗户或者影响居民通风、采光的;利用玻璃窗、玻璃幕墙设置电子显示屏。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王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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