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盘锦:精准扶贫督查追责办法出台(试行)

08.10.2015  14: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扶贫开发工作的督促检查,建立健全督促检查长效运行机制,切实把各项扶贫开发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实现精准扶贫,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1〕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14〕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扶贫开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促检查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督促检查职责

第三条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全市扶贫开发工作情况。主要督查对象为两县和辽河口生态经济区。根据年度扶贫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制定督查计划,确定督查重点。同时,围绕重点工作,适时进行定期、不定期或专项督查;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扶贫开发工作进行督查。

第四条  各县、经济区督查部门和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扶贫开发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整改。

第五条   各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督查。如实向督查人员提供扶贫工作情况、与扶贫项目和资金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第三章 督促检查内容

  第六条  精准扶贫责任制落实情况。(1)是否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扶贫开发责任制,每年党政主要领导定期主持召开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研究扶贫工作,解决重大问题。(2)是否实行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把扶贫开发责任纳入各级各部门工作业绩考核内容,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情况。(1)是否对贫困户进行精准识别,建档立卡,做到户有本、村有册、乡有簿、县有电子档案。(2)是否对扶贫对象分析致贫原因,逐村逐户制定帮扶措施,明确责任人,集中力量予以扶持。(3)是否对贫困户进行监测和评估,实行动态管理。(4)是否完善县、镇、村三级扶贫信息网络系统。

第八条  健全干部驻村帮扶机制情况。(1)是否建立贫困村驻村工作队(组)制度。(2)驻村工作队(组)是否制定帮扶措施,落实扶贫任务,帮助贫困村、贫困户脱贫致富。

第九条  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情况。(1)是否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2)是否确保扶贫资金到村到户,切实使资金直接用于扶贫对象。(3)是否组织扶贫项目顺利实施。(4)是否整合扶贫和相关涉农资金,集中解决突出贫困问题。(5)是否发挥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用,加大扶贫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惩处力度。(6)是否坚持和完善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逐步引入社会力量,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十条  完善金融服务机制情况。(1)是否争取中央财政扶贫贴息贷款的贴息资金。(2)是否鼓励担保机构积极向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主导产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3)是否改善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等经营组织的金融服务。

第十一条  创新社会参与机制情况。(1)是否建立县镇领导联系贫困村、党员干部联系贫困户制度。(2)是否鼓励引导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扶贫开发。(3)是否建立信息交流共享平台,形成有效协调协作和监管机制。(4)是否全面落实企业扶贫捐赠税前扣除、各类市场主体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等相关支持政策。(5)是否构建贫困志愿者服务网络。

第十二条  建立扶贫开发工作考核机制情况。(1)是否把帮助贫困农户增加收入、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人口生活水平、减少贫困人口数量作为本级政府减贫成效绩效考核主要任务指标。(2)是否建立和完善扶贫重点村、户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其他督查内容。是否按工作要求,如期完成各级党委、政府及上级交付的扶贫工作任务。对群众反映强烈、领导批示限期整改的问题是否按期抓好落实。其他需要督查的重要问题或事项。

第四章 督促检查形式

  第十四条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扶贫开发办公室采取由县区定期上报情况和不定期现场检查的形式对扶贫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县、经济区督查部门和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适当形式对本辖区扶贫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督促检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督查单位的有关工作情况汇报。

(二)查阅、摘录、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档案、会计资料;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督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三)实地查看项目实施情况,调查、核实项目的具体情况。

(四)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走访项目户,调查、核实情况。

第十六条   督促检查结束时应当与被督查的单位领导交换意见。

第五章 督促检查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实行报告制度。按照工作时限要求办结并报市委市政府。

第十八条   实行通报制度。及时将督查结果进行通报,对落实工作抓得好的要表彰鼓励,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要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盘锦市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在扶贫开发工作中存在以下现象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及时召开会议或下发文件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文件精神的。

(二)“三清”(贫困户人头清、类别清和情况清)落实不彻底、建档立卡统计数据信息不详实的。

(三)明确的贫困户不符合标准或掌握信息不全面的。

(四)明确贫困户程序不规范,未进行公示、公告的。

(五)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

(六)驻贫困村工作队成员不履行职责、未按照相关要求执行的。

(七)其他在精准扶贫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等行为,有必要进行问责的行为。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形式。

(一)对责任单位实施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为:责令整改、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通报批评,建议组织人事部门取消其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二)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建议组织人事部门取消其评先选优、晋职晋级资格;建议调离岗位、责令辞职或辞退。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提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三)在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相应的责任追究;在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理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相应的责任追究;在对直接责任人处理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相应的责任追究。

(四)建议县区和经济区党委对所辖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