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湖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禁猎野生动物——沈阳拟划定2688.88平方公里生态保护红线区(三)
为贯彻党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精神,落实新《环保法》“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要求,沈阳市完成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并于前不久将《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向社会公示。
日前,记者就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背景及划定情况采访了市环保局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权威人士。
山地自然保护区红线区不得新增建设用地
A 红线区范围
①五龙山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 主体为沈阳市五龙山市级自然保护区
区域位置:法库县柏家沟镇、大孤家子镇、登仕堡子镇、丁家房镇、东蛇山子乡、法库镇、冯贝堡乡、孟家乡、三面船镇、双台子乡、四家子乡、五台子乡、西关屯乡、秀水河子镇
主要功能: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
红线区面积:325.86平方公里
其中:
一类区面积:160.79平方公里
二类区面积:165.08平方公里
②石人山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 主体为沈阳市石人山市级自然保护区和沈阳国家森林公园,1997年国家林业局批准建立沈阳国家森林公园,2002年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石人山市级自然保护区
区域位置:浑南区望滨街道、沈北新区马刚街道、蒲河镇、清水台镇
主要功能: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观光旅游
红线区面积:43.50平方公里
其中:
一类区面积:6.09平方公里
二类区面积:37.41平方公里
③白清寨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 主体为沈阳市白清寨市级自然保护区,2002年6月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
区域位置:苏家屯区白清街道
主要功能: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
红线区面积:51.35平方公里
其中:
一类区面积:10.19平方公里
二类区面积:41.16平方公里
B 管控措施
一类区内禁止建设与主体生态功能不符的生产经营性项目。
二类区内允许建设——
生态恢复、防沙治沙、水土保持及其他有利于自然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恢复、污染治理项目。
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
二类区内禁止建设——
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房地产业以及其他与主体生态功能不符的生产经营性项目。
除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外,原则上不得新增建设用地。
红线区域内现有建设用地,应控制开发建设强度和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有计划地逐步调出红线区。
已经实施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不得扩建或增加经营规模,不得超标或超出总量要求排放污染物,不得对湿地、植被及野生动植物资源造成损害。
不符合规划、未经批准以及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应有计划搬迁、拆除。
禁止开矿、采石、取土、建坟、砍伐、放牧。
禁止将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废气、废渣、垃圾及其他污染物排入红线区。
禁止非法砍伐林木。
禁止捕猎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对于区域内现有耕地,应控制化肥和农药施用,以发展绿色、无公害农业为主,有计划地进行退耕还林。
森林公园红线区禁擅自采挖花草
A 红线区范围
陨石山水源涵养红线区 主体为陨石山国家森林公园和沈阳滑石台地质遗迹省级自然保护区,陨石山国家森林公园于1992年经林业部批准建立,沈阳市滑石台地质遗迹省级自然保护区于2003年经省政府批准建立
区域位置:浑南区李相街道、祝家街道,苏家屯区姚千街道
主要功能: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地质遗迹保护
二类红线区面积:10.74平方公里
B 管控措施
二类区内允许建设——
生态恢复、水土保持及其他有利于自然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恢复、污染治理项目。
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
二类区内禁止建设——
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房地产业以及其他与主体生态功能不符的生产经营性项目。
除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外,原则上不得新增建设用地。
红线区域内现有建设用地,应控制开发建设强度和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有计划地逐步调出红线区。
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树木、药材等植物。
禁止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乱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
对已经建成的不符合森林公园规划、未经批准以及破坏红线区域生态功能的建筑物、设施等应有计划地搬迁、拆除。
湿地公园红线区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A 红线区范围
獾子洞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 主体为辽宁法库獾子洞国家湿地公园,2012年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建立
区域位置:法库县秀水河镇、叶茂台镇
主要功能: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观光旅游
红线区面积:25.75平方公里
其中:
一类区面积:14.85平方公里
二类区面积:10.9平方公里
B 管控措施
一类区内禁止建设与主体生态功能不符的生产经营性项目。
二类区内允许建设——
生态恢复、生态保育、防洪、水土保持及其他有利于自然生态保护、污染治理项目。
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工程。
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
二类区内禁止建设——
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房地产业以及其他与主体生态功能不符的生产经营性项目。
除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外,原则上不得新增建设用地。
红线区域内现有建设用地,应控制开发建设强度和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有计划地逐步调出红线区。
禁止捕猎野生动物,禁止在候鸟主要繁殖、栖息的区域捡拾、非法收售鸟卵、捕捞以及其他破坏候鸟繁殖、栖息地的行为。
实施增殖放流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防止对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禁止将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废气、废渣、垃圾及其他污染物排入红线区。
对于区域内现有耕地,应控制化肥和农药施用,以发展绿色、无公害农业为主,有计划地进行退耕还湿、还草。
湿地自然保护区红线区禁猎野生动物
A 红线区范围
①卧龙湖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 主体为沈阳卧龙湖省级自然保护区,2001年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
区域位置:康平县东关街道、东升乡、二牛所口镇、方家屯镇、胜利街道
主要功能:生物多样性保护、洪水调蓄、水源涵养、水土保持
红线区面积:127.50平方公里
其中:
一类区面积:66.39平方公里
二类区面积:61.11平方公里
②仙子湖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 主体为沈阳市仙子湖市级自然保护区,2002年6月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
区域位置:辽中县刘二堡镇、杨士岗镇、冷子堡镇,新区市前当堡镇、法哈牛镇
主要功能:生物多样性保护、洪水调蓄、水源涵养、水土保持
红线区面积:86.67平方公里
其中:
一类区面积:30.38平方公里
二类区面积:56.29平方公里
B 管控措施
一类区内禁止建设与主体生态功能不符的生产经营性项目。
二类区内允许建设——
生态恢复、水土保持及其他有利于自然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恢复、污染治理项目。
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
二类区内禁止建设——
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房地产业以及其他与主体生态功能不符的生产经营性项目。
除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外,原则上不得新增建设用地。
红线区域内现有建设用地,应控制开发建设强度和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有计划地逐步调出红线区。
已经实施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不得扩建或增加经营规模,不得超标或超出总量要求排放污染物,不符合保护区规划、超标及超出总量要求排放污染物、破坏生态功能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应有计划搬迁、拆除。
不得对湿地、植被及野生动植物资源造成损害,禁止捕猎野生动物,禁止在候鸟主要繁殖、栖息的区域捡拾、非法收售鸟卵、捕捞以及其他破坏候鸟繁殖、栖息湿地的行为。
实施增殖放流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防止对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对于区域内现有耕地,应以发展有机农业为主,有计划地进行退耕还湿、还草。
风景名胜区红线区禁非法收售鸟卵
A 红线区范围
①棋盘山水源涵养红线区 主体为棋盘山省级风景名胜区,辽宁省政府批准建立
区域位置:浑南区满堂街道、高坎街道,沈北新区马刚街道、蒲河镇
主要功能: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观光旅游
红线区面积:70.40平方公里
其中:
一类区面积:17.54平方公里
二类区面积:52.86平方公里
②怪坡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 主体为沈阳怪坡风景区
区域位置:沈北新区马刚街道、清水台镇
主要功能: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观光旅游
二类红线区面积:17.37平方公里
③朝阳山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 主体为沈阳朝阳山风景区
区域位置:浑南区祝家街道
主要功能:生物多样性保护、风景名胜、观光旅游
二类红线区面积:0.21平方公里
④中华寺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 主体为中华寺旅游风景区
区域位置:浑南区王滨街道
主要功能:水源涵养、观光旅游、生物多样性保护
二类红线区面积:0.20平方公里
B 管控措施
一类区内禁止建设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产经营类项目。
二类区内允许建设——
生态恢复、生态保育、防洪、水土保持及其他有利于自然生态保护、污染治理项目。
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工程。
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
二类区内禁止建设——
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房地产业以及其他与主体生态功能不符的生产经营性项目。
除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外,原则上不得新增建设用地。
红线区域内现有建设用地,应控制开发建设强度和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有计划地逐步调出红线区。
禁止捕猎野生动物,禁止在鸟类主要繁殖、栖息的区域捡拾、非法收售鸟卵、捕捞以及其他破坏候鸟繁殖、栖息地的行为。
已经实施的旅游及其它经营性项目,不得扩建或增加经营规模,不得超标或超出总量要求排放污染物,不得对湿地、植被及野生动植物资源造成损害。
不符合规划、未经批准以及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应有计划搬迁、拆除。
38个水源保护区纳入红线区
A 红线区范围
将沈阳市2010年颁布的《沈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中划定的38个水源保护区域共计173平方公里,纳入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区。
主要功能:水源涵养、饮用水防护
B 管控措施
禁止在红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项目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整改。
除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外,原则上不得新增建设用地。
红线区域内现有建设用地,应控制开发建设强度和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有计划地逐步调出红线区。
禁止在红线区域内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应由所在地政府依法处置。
禁止在红线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对已有的农田、养殖场加强污染治理,有计划地逐步退出红线区。
禁止从事其他有可能污染地下水的活动。
来源:(沈阳日报 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 李海英 宏坤制图 曲直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