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

23.09.2015  06:29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时建议统筹规划学前教育资源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

  9月22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继续举行分组会议,分组审议《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

  学前教育关系到儿童的健康成长和终身发展,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规范学前教育办学,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朝着公益性普惠性的方向健康发展,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条例应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做好统筹规划,着力解决好当前入园难、入园贵、入园不公平和教育不规范的问题。解决好公办和民办幼儿园的关系,扩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资源,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积极发展公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办园,扶持发展普惠性幼儿园。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注重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立资源均衡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免费学前教育;要特别关注贫困地区、贫困家庭儿童的学前教育,要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和随迁农民工子女接受学前教育。

  草案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住宅小区,要同步配套建设幼儿园;未经依法登记注册或者未取得办学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学前教育。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草案还应对新设立的幼儿园办学准入条件做出具体化规定,列明对幼儿园的软硬件要求。如,要有符合规定的幼儿教师、保育、卫生保健、保安等人员;要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等。

  针对幼儿园“小学化教育”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明确和细化学前教育的授课内容。

  草案明确,幼儿园要建立家长委员会参与教育、管理和监督,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在草案中补充家长参与管理和监督手段的内容,有条件的幼儿园应当建立网络管理系统,实施现代化管理,通过网络实时视频,自觉接受家长监督。

  条例草案规定,实行保育、教育人员职业准入制度。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幼儿教师准入直接影响幼儿教师的质量,应进一步严格、规范和细化保育教育人员准入制度,如,延长职业培训和实习时间,增加对实习效果的考察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幼儿园不得聘用下列人员”条款中增加“吸烟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