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民法总则草案

30.06.2016  14:33

  2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草案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调低为6岁是否合适?总则草案的一些规定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 

  多大的孩子去打酱油,其民事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是10周岁。

  民法总则草案将这一下限下调至6周岁,规定: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草案降低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我认为存在重大的制度风险。”苏泽林委员说,设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目的,在于确保交易公平和交易安全,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在草案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从10岁降到6岁,也就是把小学生变成幼儿园的孩子,让他们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不符合孩子的生理特征。

  许振超委员说,现在很多孩子6周岁开始上小学,字都认不全,不一定会算算数,什么法律都不知道,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调,我认为理由很牵强。这个年龄问题要好好论证一下,看看划线是否能在6周岁。

  还有委员认为,6周岁是上小学的最低年龄。在上学之前,孩子们每天由大人陪伴,也没有机会独立接触社会,更谈不上社会经验,没有承担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阅历和起码的知识。赋予6周岁的孩子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合适,也不利于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

  陈国令、严以新、苏泽林等委员建议,将年龄下限调到8周岁,或者恢复到现行法律规定的10周岁。因为孩子们上了小学,对社会和行为的认知加强了,比6周岁更合适。

  此外,民法总则草案中的监护问题,也是常委会委员们讨论的重点内容。监护是为那些欠缺参与社会交易和生活能力的人所设定的辅助与保护机制。围绕监护人的确定这一核心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纷纷提出建议。

  何晔晖委员说:“现在的监护权和监护人的确定,基本上是以血缘关系或亲属关系为主来确定的,但从我国目前的家庭情况看,独生子女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很多人没有兄弟和姐妹。所以,对于亲属之外的监护人怎么设置显得很重要。

  根据草案规定,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由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或指定。

  何晔晖认为,目前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很多地方的居委会和村委会条件有限,很难承担起这项工作,建议取消由村委会、居委会指定监护人的规定,明确由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承担这项工作。罗亮权委员也认为现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能力有限,这样规定要慎重研究,否则难以抓落实。

  还有一些常委会委员非常关心监护启动问题,建议做出详细的、可操作的明确规定。任茂东委员说,草案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如何启动没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就有可能出现监护人滥用职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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