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出台细则推进干部能上能下 22种情形将被问责

18.07.2016  20:39

  我省明确,今后领导干部如果出现16种情形且不及时改正,将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或被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甚至免职、降职。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印发《辽宁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的通知,明确了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工作力度。

  该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县级以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细则》从7月5日起施行。

  关于到龄免职(退休)和健康原因调整

  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职超一年须调岗

  《细则》明确,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于次月按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职务调整后,工资、医疗等待遇不变。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关于任期届满离任和任内调整

  领导干部任期、届数一般不得延长

  《细则》要求,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根据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交流任职、改任非领导职务、保留职级待遇等方式予以调整。同时,将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被中止任期免去现职的干部,应当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于任职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应当提前结束试用期,按有关规定处理;任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应免去试任职务,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关于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

  16种情形可能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

  《细则》中规定,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经党委(党组)研究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省委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精神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所负责工作出现明显滑坡或长时间处于落后状态的;

  (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违反党的保密纪律,失密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情节较重的;

  (十二)党的宗旨意识淡漠,对群众存在的实际困难或反映强烈的问题应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责任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负有领导责任的;

  (十四)违反规定在企业和社会团体兼职(任职),或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较重的;

  (十五)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或者年度考核中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查核确实存在问题、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十六)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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