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下行地方财政吃紧,税收增长放缓只是暂时现象?

29.07.2015  14:00

  怎么看税收增长放缓?
  经济结构转型、新兴产业加快发展,都为未来的税收增长提供了基础。
  刘尚希(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谨慎以财政风险对冲经济风险
  我认为,经济新常态的表现可概括为两低一高:增长速度比以前低了,效率低了,成本高了。成本高指资源环境成本高了,人力成本在上升,融资的成本很高,不仅表现在大中企业,也表现在小微企业。
  除了经济新常态还有社会新常态。从社会的层面来看,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给税收征管带来新挑战。将来财政也会进入新常态。财政新常态体现为财政收入增长速度远远低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财政支出的增长越来越刚性化。
  全面把握新常态,对于我们更准确地把握财税政策、财税改革是有好处的。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治理不限于某一个局部,不仅仅是经济治理,而是全面的、整体的治理。财政不仅仅是经济学的问题,也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要拓宽财政分析的视角,真正地从整体上把握财税的新常态。
  财税政策怎么决策?比如减税,不仅仅是“营改增”的减税,其他小微企业的减税也要不断加大力度。我们是以扩大财政风险的办法,去对冲经济的风险,同时不断加大对民生的改善。现在教育支出、医疗卫生支出,依然保持两位数的增长,让财政承受更大压力、更多风险的同时,降低了社会的风险。老百姓的期待越来越高,我党执政需要根据老百姓的期待考虑问题。以财政风险的扩大对冲经济风险,正是我们现在做的。需要注意的是,理论上财政风险可以对冲经济风险,但实际效果怎么样,还需分析。
  胡怡建(上海财经大学教授):税收的低增长是暂时现象
  当下税收增长下行,是经济性、制度性和政策性三大因素合理作用的结果。经济发展是税收的基础,经济下行也带来税收下行。但是经济增长从2010年的10.3%下降到目前的7%,税收增长从2010年的23%下降到目前的2%,说明税收有加速下降的现象。我想,这可能同经济结构有关,尤其是与经济结构调整当中采购业、外贸和房地产业的下行有关。此外,“营改增”带来了税收的减少。政策因素主要在稳增长、调结构、提层次、惠民生的方面,包括降低小微企业税负,支持文化企业的发展,减轻企业的税负等,还有支持创新行业,这些都导致了税收减少。
  我认为,当下的税收低增长,还是暂时现象。主要的理由是在经济总量下行的同时,经济结构转型,服务业比重上升,新兴产业发展加快。这些都为未来的税收增长提供了基础。未来的税收改革不是减税,而是在保持税收基本稳定的情况下,进行税收的结构调整,优化税制结构。短期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税收政策,可能对未来产业长期发展提供帮助。当然,税收增长不可能是高增长,未来的增长就是在新常态下保持税收的中等速度、稳健的可持续增长。
  怎么看税收的调控作用?
  随着税收优惠政策向普惠过渡,对经济的调控作用越来越有限。
  王春玲(东北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税收政策有局限性
  税收政策有局限性,对有些领域,税收政策没有调控的能力。比如第一产业领域,我国自从2006年取消了农业税,现在只对农业产品生产的深加工阶段有正常的税收,在产、种环节没有税。所以,减税不会引起第一产业产值增加。第二,经济中会出现一些不可征税的领域。比如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务。
  税收政策在刺激宏观经济发展,或者稳定经济发展方面,对于有些领域是失灵的。经济发展主要靠消费、投资和出口等方面的增长来推动。首先看税收对消费的调控,第一,税收能够减少居民的可支配收入,直接影响居民的消费能力。第二,不同商品税收负担存在差别,可以引导消费结构。第三,间接税改变储蓄和消费的比价,影响消费意愿。其次看税收对投资的调控,第一,减税不一定能增加投资,因为减税会增加私人储蓄和私人投资,但是财政收入同时减少。第二,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投资的作用,最终能不能发挥出来,关键取决于投资以后那个产品能不能被消费。所以依靠税收优惠政策来引导投资,它的作用链太长,效果并不明显。最后看税收对出口的调控。需要认识到,企业出口产品,很少出于税收原因。出口的动因,基本在于产业优势。
  戴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税收优惠不宜扩张
  近年来的数据显示,宏观税负与地区生产总值增速之间不存在明显的负相关关系。宏观税负低的地方,生产总值的增速不一定就高,比方说甘肃的宏观税负大概是9.8%,而地区生产总值增速大概是8.9%,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河北的宏观税负是8.3%,地区生产总值增速是6.5%。
  但从历史上来看,特别是改革开放前20年,去除人均生产总值比较高的直辖市上海、天津和北京,可以发现,各省人均生产总值和各省税负大概有一个负相关关系。也就是说,税收优惠政策对刺激地区经济增长起到了一定作用。
  回顾我国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大概分为三个阶段。1979年~1999年,主要针对东部省份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沿海经济开放区,并且以涉外优惠为主。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发展初期阶段,资金非常重要,因此这个阶段税收优惠政策对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比较大的促进作用。1999年~2008年,转向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针对西部大开发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发展,给予一些优惠。2008年以后,我国出台的国家级的区域规划中就很少再出现税收优惠的政策。国家出台的主要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企业所得税法中对高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
  评价过去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我认为它在初期对促进东部地区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后由于税收优惠政策向普惠过渡,这些年来对内陆地区的经济发展促进作用是有限的。我们知道,企业或者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的时候,税收优惠仅仅是其考虑的一个很小的因素。其需要考虑市场因素,这个地区的收入因素、法制环境,还有产业链配套和基础设施等。实际上,税收优惠作为一个区域发展优势,只是很小的一部分。因此,应把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一个辅助政策,而不能够把它作为一个扩张性的财政政策运用。
  以后对税收优惠政策应该报以什么样的态度,可以借鉴一下国际经验。发达国家税收政策主要是所得税优惠主导,支持小微企业和落后地区发展。税收优惠是受制于像世界贸易组织、反补贴措施协议的一些要求来制定的。我们国家在加入世贸组织的时候,实际上也是遵守了世界贸易组织的补贴与反补贴的措施协议。
  怎么看地方财政吃紧?
  可提高增值税税率、部分消费税税率等。转移支付并非一个好办法。
  马国强(东北财经大学教授):寻找替代措施弥补“营改增”收入缺口
  为了弥补“营改增”的收入缺口,必须寻找替代措施,可选择的有以下五种:第一,提高增值税税率,替代缩小增值税税基。可以把增值税税率提高到22%、23%,以弥补损失。但是,这样不能够改变税制结构。为此,可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其中主要是奢侈品消费税,包括对高档住房的征税等。第二,后移消费税征税环节,把它由生产环节移到批发环节。在生产环节征税,计税依据是出厂价。在消费环节征税,计税依据是零售价,零售价要高于出厂价。第三,提高部分消费税的税率。第四,增加存量税,替代流量税。增加房地产税,包括扩大征税范围,对所有享受公共用品的房地产,无论是企业的还是个人的,都要征税,同时调整计税依据,按评估价值征税。第五,增加税收,减少费改税收入。环境保护税实际上是“费改税”,不能很好地解决政府收入规模问题。
  吕冰洋(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哪种税适宜做地方主体税种
  尽量不要把流动性征税交给地方政府,因为容易导致资源配置扭曲等一系列问题。但是现实当中,大部分地方政府都是对流动性税基征税。
  有一种观点认为,“营改增”之后,可以通过转移支付弥补地方财政的不足。我个人认为这个办法不可行。许多国家可以,为什么我们国家不可以?转移支付有两种,一个是专项支付,一个是一般性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按项目款分配。但是中国信息不对称,对于地方做什么,缺乏有效的监督。而我们国家从中央到省、市、县,把钱一层一层拨下来,这个链条太长,转移支付很容易产生资源错配。对于一般性转移支付,地方政府有绝对的自主权。而这个方式有效的前提是地方政府不乱花钱。所以这两个转移支付,在我们国家都有可能产生资源错配。
  那么消费税做地方税行不行?我认为也不可行。比如选择性消费税,在各国都作为中央税,因为选择性消费税的本质是起调节作用,适应差别税率。如果商品的消费税税率非常高,就会引发逃税。要让地方有效监管,必须实行专营,而实行专营会产生一系列问题,与我们市场化方向是相悖的。
  此外,资源税和车购税规模非常小,税收有限,税基分布不均衡。企业所得税更不可行,不宜作为地方税。
  一个一个排除,能够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笔者认为,只有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和个人所得税,没有别的出路。
  怎么看税收治理现代化?
  大数据时代,法治是涉税信息管理最根本的支撑。“一照一码”将引发政府职能转变。
  施正文(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涉税信息立法是顶层需求
  我们已经进入了大数据时代,涉税信息的管理将会成为未来税收治理的新常态。但是信息的获取、提供以及使用,事关产业生产经营权,也事关国家安全。所以法治的保障是它最为根本的支撑,有关涉税信息立法应是税收现代化的顶层需求,也是前提条件。
  目前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包括征收面向自然人的直接税,推行与自行申报制度相配套的税款评定制度,都需要涉税信息立法。这也是本次税收征管法修订中最重大的问题和最难以破解的问题。如果这次税收征管法修订不解决这个问题,很难说是成功的。
  现行公布的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当中,专门有一章信息披露。它对这个问题试图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我认为从现在的立法成果看,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第三十条,纳税人及与纳税相关第三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涉税信息。没有界定什么是涉税信息,什么情况下纳税人需要提供涉税信息,纳税人以什么方式提供,第三方如何提供,其与纳税人是什么关系。第三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时限等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本单位掌握的账户持有人的账户、账号、投资收益以及账户的利息总额、期末余额等信息。由于金融机构有保护客户银行信息的义务,所以金融机构到底提供什么样的信息给税务机关?银行失去这个义务和职责,对银行生存会有很大影响。所以银行怎么给税务机关提供信息,需要明确。第三十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向财政、税务机关提供本单位掌握的市场主体资格、人口身份、专业资质、收入、财产、支出等与征税有关的信息。有关政府部门应该提供什么信息,需具体明确。
  焦瑞进(中国税务学会学术研究委员会副秘书长):“一照一码”改变税务职能
  税务系统特别希望征管改革,征管改革可带来几个方面的影响:一是通过简化税制简化税收征管。二是通过简化生产环节税收简化税收征管。比如,可利用银联提供的相关数据计征税收。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家工商总局考察时强调,年内务必实现“一照一码”。实现这个目标,需防止这项工作流于形式,避免三个单位还有三个库。为此,应加快改革的步子。此外,许多问题需要深入思考和研究,如实行“一照一码”后,税务登记管理的意义是什么?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发票管理等,这一系列的程序应如何调整?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我认为,大金融的概念应该重新提出来。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税务机关和国家统计部门的职能可加以简并,形成一个大的金融管理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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