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不断完善
当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扎实开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下称“经营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也稳步推进。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此举旨在防止经营类事业单位在改革中出现国有资产流失,推动改革顺利进行。
国资管理更可操作
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规定》共有5个部分28条,从总体要求、资产清查、资产处置、运营管理、资产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经营类事业单位在改革过程中不得发生影响资产权属关系的活动,要求将转制为企业的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资本稳步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姜宏青对记者表示:“这个规定的出台,可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也进一步对其运营管理提供了可操作性的规范。”据悉,在与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政策衔接的问题上,根据国企国资改革重点任务分工,财政部正在牵头制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方案。在方案未出台前,由原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履行股东(或投资人)监管职责。
《规定》明确提出,原由主管部门管理的经营类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出资人机构已明确的,应当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实施监管;出资人机构未明确的,由原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履行股东(或投资人)职责,并稳步纳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据了解,考虑到地方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一,并且部分地方在前期改革中,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并结合地方实际,已经制定了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规定》提出,尊重地方改革探索,避免“翻烧饼”。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这么做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在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王彦对记者说道。
在具体内容上,《规定》要求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改革的途径、方式和步骤,分别依据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国有资产清查、处置、运营和监管工作。
“这对于指导实务工作具有现实意义。”姜宏青说,执行主要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清理历史遗留问题,对单位的资产和业务重新分类,将公益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所对应的资产分别做全面清查和分类,以便后续相应的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顺利展开;二是将重新分类的资产按照新的规则,特别是权责发生制的确认基础进行确认和计量,反映资产的增加、使用和处置的价值变动。
在资产清查方面,《规定》明确了经营类事业单位应当将全部资产纳入清查范围,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并且要求在改革方案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以改革方案批复之日的前一个会计月末作为清查工作基准日。
此外,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经营类事业单位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发生的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而在资产处置方面,《规定》明确了土地资产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占用行政单位办公用房和债权债务管理的有关要求。
其中,转企经营类事业单位,要在完成资产清查后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建账。在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并按照程序在转制单位内部公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
经营类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进行产权转让、国有资产流转等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对此,姜宏青说:“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界定和产权归属的划分是进行有效管理的前提。在‘互联网+’和大数据的技术背景下,事业单位建立多元化会计核算体系是可行的。”“归根结底,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要以市场化方式处置资产,确保统筹安排、有序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王彦说道。
真正成为市场主体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会议曾指出,推进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为此,《规定》提出经营类事业单位要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 独立市场主体。
王彦说,“今后,对转制后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以管资本为主,以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中国财经出版传媒集团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改制以后,单位就要按照企业的运营规律来发展,每个项目都必须计算成本和利润,要想办法满足读者的需要,重新寻找市场机遇。
这就需要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的监管职责和监督检查责任。
根据《规定》,在资产监管上,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改革中涉及国有资产的有关审批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执行。在单位转制后,要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并切实做好转制后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的监管工作。
“明确对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评价主体也非常重要,应建立内部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实现既有内部运行的经常性的监督,也有按照政府目标和要求的行政监督,更有基于市场和公众视角的社会监督,以保障事业单位经营性业务合规和有效开展。”姜宏青说道。
(记者 何欣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