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饭桌”经营者获刑1年9个月

04.12.2015  10:18

  新闻回放:9岁的小童(化名)在校外“小饭桌”骨折,他跟父母说是在玩耍时,被自己一直叫“大爷”的店主踢中膝盖。

  首次报道题目:《沈阳9岁男孩骨折:“小饭桌”大爷踢的》

  本报讯(华商晨报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汤洋)近日,沈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此案。

  伤人的“小饭桌”经营者因故意伤害获刑一年九个月,赔偿小童3.7万余元经济损失。昨日,小童的父母对赔偿数额不满,已经准备上诉。

  沈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学生小童平时放学后在满某经营的“小饭桌”托管。2015年3月18日15时50分许,满某在“小饭桌”室内,因小童与同学打闹,用脚将在此被托管的小童腿部踢伤。

  经鉴定,小童右腿的伤为轻伤二级,伤残程度为十级。

  小童回忆,当时,他拿着扑克与一个小女孩玩,满某就训他,他当时没有听话,满某就上去踢了他几脚,踢在他的膝盖正面了,他回家后到了晚上,腿就开始疼起来,而且肿了,第二天父母带他去医院,才知道腿骨折了。

  此前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小童的父母曾提出17万余元的经济赔偿请求。满某虽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表示已经垫付了2.1万元,没有经济能力按小童父母提出的赔偿要求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已造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满某故意伤害未成年人且致人伤残,在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

  满某经传唤到案,可视为自动到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主动赔偿小童部分医疗费用,可酌情从轻处罚。

  满某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并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本月2日,沈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满某赔偿小童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3.7万余元。

  昨日,记者从小童父母处了解到,他们对判决结果不服,认为赔偿数额太低,已经准备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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