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早退多奖”

26.09.2018  19:42

      财政部近日发布新修订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专项奖补资金由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主要用于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也可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办法确定了“早退多奖”原则,鼓励尽早退出产能。

  办法明确,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推动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以奖代补资金。专项奖补资金也可支持国务院同意的其他事项,按照报经国务院批准的方案执行。专项奖补资金执行期限暂定至2020年。

  专项奖补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企业为退养职工按规定需缴纳的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以及需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和内部退养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历史欠费;弥补行业企业自行管理社会保险收不抵支形成的基金亏空,以及欠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企业可参照退养人员,使用专项奖补资金,为内部分流安置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发放一定期限的生活费补贴;等等。

  办法明确,专项奖补资金标准按预算总规模与化解过剩产能总目标计算确定。为鼓励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尽早退出产能,按照“早退多奖”的原则,在计算年度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时,2016—2020年分别按照实际产能的110%、100%、90%、80%、70%测算。

  专项奖补资金分为基础奖补资金和梯级奖补资金两部分。其中,基础奖补资金占资金总规模的80%,结合退出产能任务量(50%)、需安置职工人数(30%)、困难程度(20%)等按因素法分配。梯级奖补资金占资金总规模的20%,和各省、中央企业超额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对完成超过目标任务量的省份、中央企业,按基础奖补资金的一定系数实行梯级奖补。

  办法规定,非国有企业可按照不高于中央“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标准(钢铁140元/吨、煤炭120万元/矿),给予定额奖补,专项奖补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妥善分流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可用于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相关支出。

      办法强调,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要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好化解过剩产能所需资金。在分配和使用专项奖补资金时,应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更多支持职工安置任务较重、困难较多的企业,不得按去产能任务量简单分配资金,杜绝按企业户数平均分配资金,对主动退出产能的企业应给予重点支持。

      (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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