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结算中心公积金调整工作结束

05.07.2016  09:50



根据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省直各单位一般都在每年的5月份完成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标准为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调整报批后,从当年的1月份开始执行新标准,并于调整后的第一个月扣缴以前欠缴部分。

2016年2月我厅完成了省直驻沈机关事业单位津补贴调整工作,补发起始日期为2014年7月1日。目前,结算中心已完成了全厅400多名职工2016年住房公积金调整工作,差额部分将在7月或8月补扣。由于津补贴调整等原因,7月或8月在职职工工资中扣缴的公积金将含以下三部分:一是调整后2016年1-6或7月职工应缴差额;二是工资调整后2015年1-12月应缴差额;三是2016年7或8月当月扣缴额。

本次调整是我中心成立以来幅度最大的一次。此项工作落实到全厅职工,估计本次扣缴数将占到应发工资的40%-5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