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急用维修基金不用2/3业主同意
《沈阳市商品房住宅应急维修管理办法》正式施行。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立即维修后,可按规定通过应急程序使用维修基金。程序简化,改变了以往申请维修基金报批难,不能及时启用的状况。
在此之前,使用维修基金的程序相对繁琐,按规定,需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而且同意业主的房屋面积加起来需要超过总房屋面积的三分之二。仅这一项就让维修基金的使用效率大打折扣。
昨日,沈阳市政府法制办发布消息称,《沈阳市商品房住宅应急维修管理办法》已经施行。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应急维修的范围,并简化了申请程序。
当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严重影响房屋住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可由物业管理单位向相关单位申请认定,如属于应急维修范围的,可通过应急程序使用维修基金。
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情况包括: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楼体外墙面(含屋檐、阳台)空鼓、开裂;监控设施出现功能障碍;消防设施出现功能障碍。屋面、外墙面严重渗漏;住宅区内的排水管线损坏,造成污水外溢;供水、供电、供气设施设备(依法应由相关单位负责维修的部位除外)损坏,影响居民用水、用电、用气的,则属于严重影响房屋住用的情况。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机构,市、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供水、供电、供气单位、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上述情况进行认定。
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可由业主委员会提出认定申请,若无业主委员会,则由住宅所在地社区委员会行使职责。
经有关单位认定后,将会提出应急维修方案,区小区办确认方案符合应急使用办法后,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立即组织实施房屋维修,维修费用将从相关业主的维修资金分户账列支。
此外,《办法》中还指出,因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或者业主的维修资金分户账面余额不足产生资金缺口的,区小区办应向区政府提出申请,使用房屋维修应急周转金垫付。欠缴的维修资金追回后,再归还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