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投资指引

11.07.2016  13:42

  缅甸联邦政府制定的发展国民经济的四项目标,其中一项就是“引进国内外技术和资金发展本国经济”。为实现这一目标,缅甸政府早在1988年11月就颁布了《外国投资法》,并于2012年11月1日通过了新外国投资法。
  一、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1.投资应基于的原则:(a)符合国家经济发展项目的主要目标,扶持联邦及公民无法负担的业务,扶持不具备完全资金及技术的业务;(b)创造就业机会;(c)促进并扩大出口;(d)用生产替代进口;(e)生产需要大规模投资的产品;(f)获得高新技术,并通过高新技术促进制造业发展;(g)扶持需要大量资金的生产业务及服务;(h)促进节能产业的发展;(i)促进地区发展;(j)开发及利用新能源,以及促进可再生能源(如生物能源)出现;(k)促进现代工业的发展;(l)保护环境;(m)促进信息及技术交流;(n)不对主权及公共安全造成影响;(o)提高公民的知识及技术;(p)促进符合国际标准的银行和银行业务的发展;(q)建立联邦及公民需要的现代服务;(r)确保联邦长期及短期的能源及资源充足。
  2.被列为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业务:(a)影响联邦内民族传统文化及习俗的业务;(b)影响公众健康的业务;(c)破坏自然环境及生态系统的业务;(d)向联邦境内排放危险及有毒废料的业务;(e)按国际条约生产危险化学品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厂;(f)法律规定只限公民从事的制造业及服务;(g)使用尚在试验阶段或未获得使用批准的技术、药品、仪器的业务;(h)法律规定只限公民从事的种植业、长期及短期农业活动;(i)法律规定只限公民从事的养殖业;(j)法律规定只限公民从事的缅甸海洋渔业;(k)在距联邦领土与别国的边界线不足十英里的地区内开展的外国投资业务,联邦政府规定为经济区的地区除外。在以上所禁止或限制的投资中,若为联邦及公民利益,特别是为原住民利益,委员会可在经联邦政府的批准后,允许上述投资。对可对联邦及公民的安全状况、经济利益、环境利益及社会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外国投资,委员会应通过联邦政府,将其提交至缅甸联邦议会。
  3.投资方式:(a)经委员会许可,外国人对业务投入全额外资;(b)外国人与公民或相关政府部门及组织组建合资企业;(c)双方经协商订立合同,按合同中所包含的体系执行。在组建上述的投资形态时:应根据现行法律组建公司;如果按第(b)款所述组建合资企业,则外国资本和公民资本的比例应由合资外国人与公民双方商定;若由外国人投资,委员会应在经过联邦政府批准后,根据业务的性质,规定与行业相符的最小投资额;如果外国人与公民组建的合资企业进行的是禁止或限制的业务,则外资所占的比例应符合法律规定;以(a)条中所述的形式开展投资业务时,若合同到期之前业务终止,或业务已终止,则终止时的清算应按照现行联邦法律进行。
  4.投资许可申请:(a)若投资者或发起人有意愿进行外国投资,其可按规定向委员会递交申请以获得许可。申请表应含以下文件:企业财务状况表(近几年帐务审计情况);开户银行推荐信;项目经济可行性报告;根据合作性质,准备必需的协议草案,如:合资协议或租凭协议或独资项目协议(由有关主管部门代表签字);若该项目是以有限公司的名义经营的,应提交按《缅甸公司法》起草的《公司备忘录》或《公司章程》按《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规定提交税务减免申请。(b)函委员会可在收到上述的提案之后十五天内,在做出必要审查之后接受或驳回申请,并且应在接受申请的九十天内,向申请的提交人出具许可或拒绝向其出具许可。若投资人或发起人获得了委员会出具的许可,在与相关政府部门及组织,或个人及组织订立必要合同之后,其才可进行投资。委员会可在接到相关人员的申请后,按照《外国投资法》规定,对合同中包含的条款或协议做出适当延长、削减或修订;
  5. 投资者的责任:(a)遵守缅甸联邦共和国的现行法律;(b)遵照缅甸现行法律组建公司开展业务;(c)遵守《外国投资法》的条款,以及遵守按本法律制定的规则、程序、通知、命令、指示及许可中包含的条款及条件;(d)使用委员会规定的条款及条件以及协议中所包含的条款及条件所规定的其有权出租或使用的土地;(e)经委员会批准后,在业务期间分租或抵押用于开展许可所规定的业务的土地及建筑,将投资业务涉及的股份及经营转让给他人;(f)未经委员会允许,不得对其有权出租或使用的土地的地形及高度做出明显改变;(g)若在其有权出租或使用的土地之上或之下发现与许可业务无关且在原合同中未涵盖的自然矿产资源或古物及无主埋藏物,则其应立即通知委员会,若得到委员会批准,则其可在该土地上继续开展业务,反之,则投资者应转移至其另外选择及申请的一块土地开展业务;(h)按照现行法律,投资业务不得造成环境污染或对环境造成损害;(i)涉及外资企业时,如果该外资企业的全部股份完全出售及转让给任何外国人或任何公民,只有将委员会之前出具的代表预先批准的许可退回之后,才可以按照现行法律对股份转让进行登记;(j)涉及外资企业时,如果该外资企业的部分股份全部出售及转让给任何外国人或任何公民,则只有在获得委员会的预先批准之后,才可以按照现行法律对股份转让进行登记;(k)投资者遵照合同,向相关企业、部门或机构,有计划地转让其开展的业务所涉及的高新技术。
  6. 投资者的权利:(a)经委员会批准后,投资者有权遵照现行法律,出售、交换或通过其他途径转让资产;(b)将外资公司所有或部分股份完全出售给任何外国人,任何公民或任何外资公司,任何公民所有的公司;(c)经委员会批准后,扩大投资业务的规模或对原提案中外国资本追加投资;(d)投资者为获得所有其按照法律所应享有权利而申请委员会重新审查或修订;(e)投资者向委员会申请获得权利或申请遵照现行法律规定针对其不满采取行动;(f)投资者就其按照许可开展的投资活动中的新技术发明、产品质量提高、货物产量提高或环境污染降低向委员会申请更多利益;(g)对为发展全国经济而在较不发达地区或交通闭塞地区投入外资的投资者,在得到联邦政府及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其可享受长于第十二章规定的减免税期。
  7.投资者使用土地的权利:委员会可根据业务类型、产业及投资额,授予投资人在其实际需要的时间段内(最高五十年)出租或使用土地的权利;若在上述规定的许可的期限结束时,投资人有意愿延长业务的期限,委员会可根据投资额及业务类型,在上述期限结束后将其延长连续十年,且该十年结束时还可再延长十年;投资人在某块土地投资前,已经获得土地使用权人或出租权人的事先同意,则为发展联邦经济,委员会可在获得联邦政府预先同意的情况下,批准在上述土地进行投资;委员会可在获得联邦政府预先批准的情况下,实时规定政府部门及机构所有的土地的出租价格;为进行只限公民开展的农业及养殖业,投资者可与公民投资者签订合同,成立合资企业,通过履行合同开展上述业务;为发展全国经济,对在经济较不发达地区及交通闭塞地区投资的投资者,委员会可在获得联邦政府预先批准的情况下,授予其比本法律规定更长时间的土地出租及使用权。
  8.外国货币的转账权利:投资者有权,通过联邦内有权进行相关外币币种转账的银行,按照相关外币的汇率,将下列事项所涉外币转账至国外:投入外国资本的个人所拥有的外币;投入外资的个人经委员会批准可以撤回的外币;投入外资的个人所获得的年利润中扣除所有税款及相关资金后剩余的净利润;外国员工在联邦工作期间所获得的酬劳及合法所得,扣除应缴纳的相关税费、规定费用,及其个人及其家庭的生活开支后所剩余的合法余额。
  9.外商可获得的保证:联邦政府要确保根据许可组建的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或合同被延长时合同的延长期内不被国有化。联邦政府要确保任何根据委员会许可而开展的投资业务在其所许可的期限结束前,不得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被中止。合同期结束时,联邦政府要确保投入外资的投资者有权以其投资时的货币形式撤回其所投入的外资。
  10.工人的雇用:投资者在为其使用技能的业务雇用拥有技能的公民作为其工人、技术员和职员时,在最初两年,其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的雇用员工应为公民,在第三年及第四年,至少百分之五十的雇用员工应为公民,在第五年及第六年,至少百分之七十五的雇用员工应为公民;应按照上一条款雇用员工,并为其提供培训及实践以提高其工作技能;在不需专业技术的领域应只雇用公民作为其员工;应通过职业介绍所、本地职业介绍代理机构或按照各自安排来招聘工人;雇用有技能的公民作为工人、技术员及职工时,雇主及工人应按照现行劳动法律及条例签订雇用协议;雇用缅甸公民为员工时,若该公民的技能水平与外国雇员相同,则应保证该公民与外国员工享有相同权利,以避免工资水平的差异;若有外国人在获得许可的投资业务中工作,则该外国人应提交申请,以取得联邦下发的工作许可及在当地的居留许可。
  二、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1、所有生产性和服务性企业,自开业第一年起连续五年免缴所得税,且对国家有贡献的企业可根据其贡献继续适当减税;2、企业用所得利润在一年内进行再投资,减免其上述利润涉及的所得税;3、外国投资委员会可按规定的比例,对外资企业利润扣除其机器设备、场地和企业办公设备折旧后征税;4、生产性企业的产品销往国外,就出口所获得的利润,最高可减免百分之五十的所得税;5、投资者有义务为企业聘请的外国人员支付所得税,此项税可从应征税中扣除;6、上述税项可按缅甸公民所得税率征收;7、如属于缅甸国内实际需要的科研项目和开发性项目的费用支出,允许从应交税务中扣除;8、企业在享受上述第一款所得税减免后,连续2年内确实出现亏损,从亏损当年起连续3年准予结转和抵消;9、企业开办期间因确实需要而进口的机械设备、仪器、机器零配件和办公用品,可减免关税或其它国内税或两种税均予免除;10、企业建成后头3年,进口生产所需原材料,可减免关税或其它国内税或两种税均予免除。

 

 

港口生产忙
  近日,大连湾辽渔深水码头生产作业现场一派繁忙景象。港区码头工人奋战在生产一线,迎来进出口装卸高峰。据介绍,今年以来大连海港口岸对俄贸易量大幅增长,据最新统计,中俄出入境贸易船舶共41艘次,较往年同期增长455%,进口货物12.人民政府
春回大地暖 水稻育秧忙
  天气转暖,春耕备耕到了关键时期,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