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今年1月中旬收到业务单位去年11月份开具的发票。目前我单位正在进行汇算清缴工作,这张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09.10.2015  16:03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如果贵公司确认发票所载费用属于2014年度费用,应在会计上确认,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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