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买到假名牌可在家门口起诉

11.03.2016  13:54

  网上买了一个名牌皮包,但发现是高仿的假冒产品,与商家沟通无果,准备告商家。

  但收件人在沈阳,经销商在甲地,发件人在乙地,到底应该去哪儿的法院起诉?

  饭店里被邻桌顾客打伤,饭店老板不制止,也不报警,为何需要承担责任?

  在保龄球馆外台阶摔伤,球馆为何也要赔偿还没进入打球的顾客呢?

  昨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前夕,通报六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网络消费维权应由何地法院管辖

  关键词:合同履行地网络维权成本

  基本案情:沈阳市民小李2015年在某知名网上商城购买名牌皮包一个,货到后,小李发现是高仿的假冒产品,与商家协商未果,准备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何地法院具有管辖权呢?

  法官说法: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依据该规定,消费者维权时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提出起诉,有效解决了网络购物的维权成本问题,充分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增加了售假者的诉讼成本,间接起到遏制售假行为的作用。

  案例二买到过期香肠为何获赔1000元

  关键词:10倍赔偿最低赔偿额

  基本案情:沈阳消费者刘女士在某大型超市购买香肠,回家后发现香肠已经超过了保质期,超市只同意退货,不同意赔偿损失。法院判令超市退还货款,并赔偿刘女士1000元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价值较小,若适用10倍赔偿,消费者得到的赔偿显然难以弥补时间财力等成本,所以《食品安全法》对最低赔偿额进行保底型规定,以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案例三红酒标识不合规能否10倍赔偿

  关键词:销售者的必要注意义务

  基本案情:2014年,沈阳市民张军从某百货公司购买干红葡萄酒5瓶,该酒中文标识注明原料100%葡萄汁,标签左下方注有“含微量二氧化硫”字样。张军以原料、配料表中没有标注二氧化硫,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为由,主张该酒属于不安全食品,要求百货公司退货,并承担购货款的10倍赔偿。

  本案争议焦点是:销售者是否明知标识不合规,是否履行了必要注意义务。百货公司作为常年从事商品零售的专业化商业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百货公司在该涉案食品的进货环节中存在一定瑕疵,该瑕疵直接导致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干红葡萄酒)在其卖场销售,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应由百货公司承担。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作为销售者的百货商店未能尽到必要进货审查义务,食品标识存在重大瑕疵,足以对普通消费者造成误导,以至危及食品安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沈阳2015年度消费者维权案件三大特点

  一传统的因商品质量维权类案件减少,因商品标识不合格或有瑕疵类维权案件大幅增加。

  二电视购物或者网络购物类维权案件增加。

  三从预包装商品类维权拓宽到初级农产品及散装食品类维权。

  案例四貂衣成分有假赔偿金如何计算

  关键词:欺诈赔偿计算基数

  基本案情:消费者屈某在沈阳一家购物中心购买了两件貂衣。貂衣合格证上标明“面料:狐狸毛(皮)100%配色:貂鼠毛100%”,但实际上貂衣的配色部分并没有貂鼠毛的成分,而均为狐狸毛皮。消费者以标识与实际不符存在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购物中心退回全部货款,并支付货款一倍赔偿金。一审法院查明,配色部分在貂衣中的比例为10%,并据此计算加倍赔偿金。二审法院认为,貂衣是不可分割物,无法区分各部分的价值,购物中心应按照貂衣的价值作为欺诈赔偿的计算基数。

  法官说法: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时,计算赔偿金的基础依据分两种情况: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可分割时,经营者应按照消费者所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价格作为支付赔偿金的基础依据;二、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可分割时,经营者应按照存在欺诈情形部分的价格作为支付赔偿金的基础依据。

  案例五顾客斗殴餐馆不制止不报警应否担责

  关键词:经营者的必要保护义务

  基本案情:朱某等人在沈阳某餐馆就餐过程中,与邻桌的客人发生斗殴,致朱某左腹部受伤。斗殴过程中,餐馆老板陈某既未上前制止,也未及时报警,导致肇事者张某逃脱。

  法官说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中,陈某作为餐馆老板,即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其经营的场所内有必要的保护义务。所谓必要,即根据其经营活动的性质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这种义务表现为:(1)装备设施上的安全保障义务。(2)工作人员应当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当发生第三人侵权时,工作人员应及时制止,并采取迅速报警、积极救助的措施,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经营者如未尽到上述必要安全保障义务的,即构成侵权。本案中,陈某作为经营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其以不作为的方式不予履行,未及时制止损害的发生,故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案例六球馆门口摔伤球馆该不该赔偿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先合同义务

  基本案情:沈阳大学生楚某去某保龄球馆打球,踏上该球馆的台阶时,由于台阶上结的冰没有清理干净,楚某滑倒,致髋骨骨折,花费医疗费1.6万元。保龄球馆拒绝赔偿,楚某起诉到法院。保龄球馆辩称,楚某并未进入馆内打球,还没有开始消费,双方尚未形成正式合同法律关系。

  法官说法:本案涉及《合同法》的缔约过失责任和先合同义务问题。不管合同订立与否,只要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尽管楚某尚未进入保龄球馆,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消费,但楚某来此的目的就是打保龄球,是一种欲与保龄球馆订立体育娱乐服务合同的要约行为。因此,楚某应认定为娱乐服务合同缔约的一方当事人。保龄球馆作为体育娱乐服务的提供者,先合同义务包括应谨慎、小心照顾顾客,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保护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但保龄球馆明知下雪天台阶会积雪,极有可能造成顾客滑倒,但并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既无警示标志,也无保护措施,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故应对楚某的摔伤承担赔偿责任。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杨帆

 

截至上月沈阳市营商办解决企业诉求200件
  本报讯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董丽娜报道截止到Syd.Com.Cn
小区消防通道画上停车位 警方取缔
  沈阳市和平区集贤街38号刚刚引进新物业,Syd.Com.Cn
想发财动起歪脑筋 男子获刑
  从网上四处搜集下载淫秽视频存在网盘上,Syd.Com.Cn
高校毕业生县域就业房补最高6万
  沈阳市对在县域内就业创业的全日制博士、硕士和学Syd.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