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办:网络安全法不是要限制国外技术产品,也不是要搞贸易壁垒
法制网北京11月7日讯 记者朱宁宁 从初审就备受关注的网络安全法今天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以154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在新闻发布会上,针对国际上认为法条当中一些强制性规定会限制国外产品和服务进入中国市场的担忧,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局长赵泽良做出了回应。他说,“网络安全法不是要限制国外的技术、产品,也不是要搞贸易壁垒。”
“网络安全法是中国网络安全首部综合性、框架性的法律,这部法内容非常全面,每一个条款都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论证,每一个条款都广泛地征求了意见,每一个条款应该说都符合国际贸易规则。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的网络安全法不是要限制国外的技术、产品的进入。”赵泽良说,一方面,中国有7亿网民,中国经济和社会已经高度依赖于信息网络,网络安全直接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影响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迫切需要采取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各种措施来保障国家的网络安全。所以,制定网络安全法就是要维护网络空间的国家主权,就是要维护网络空间的国家安全,就是要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从另一个方面来讲,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基本国策,改革开放也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习近平主席讲,中国对外开放的大门不会关上,也不能关上。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新趋势,要准确把握、准确判断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要深刻把握中国改革开放的新要求。要采取更加积极的行动,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这也是对网络安全工作的总要求,这也是我们网络安全工作的基本遵循。”
赵泽良进一步指出,网络安全法作为一部关于网络安全的专用法律,其在通篇都贯彻了发展和安全的辩证思维。既要求做到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并重,也提出要促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技术创新和应用,还强调要应用网络新技术提高网络安全水平。“所以,现在的网络安全问题已经不局限于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内部,它也不是哪一个国家所能单独应对网络安全是各国面对的挑战,我们需要各国共同合作、共同应对,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的网络安全法不是要限制国外的技术、产品,也不是要搞贸易壁垒。”
针对网络安全法中提到的推广安全可信的技术产品的规定,赵泽良表示,这些规定和要求都不是要限制国外的技术和标准。“无论是自主可控、安全可控还是安全可信,其基本含义都是一致的,基本要求也是一致的。”
赵泽良解释了安全可信、自主可控或者安全可控的具体要求。首先,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应该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来非法获取用户系统中的信息、用户设备中自己的信息或者不应该损害用户对自己信息的自主权、支配权。“我们提出用户自己的信息要用户自己作主。实际上这一点我们现在也没有做到,我们将改变这种局面。”
其次,产品服务提供者不能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来非法控制、非法操纵用户的系统、用户的设备,损害用户对自己系统、设备的控制权。第三,网络安全、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不应该利用广大用户对产品和服务的依赖搞不正当竞争、谋取不正当利益,比如停止不必要的安全服务、搞垄断经营等等。
赵泽良最后表示,关于安全可信、安全可控的概念本身也还在发展之中。我们应该根据网络安全形势的发展,特别是根据互联网的发展不断丰富、不断完善。不管怎样,都不是要限制国外的技术和国外的产品,更不是要限制先进的技术和先进的产品。中国对外开放的决心坚定不移,执行对外改革开放政策坚定不移,中国维护网络安全是坚定不移的,中国维护广大用户在网络空间的安全和利益是坚定不移的。随着中国大数据战略、网络强国战略、互联网+行动的推行,随着我国网络安全工作的进一步加强,特别是网络安全法出台以后,我国的网络安全工作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中国的市场会更加扩大,中国市场的秩序会进一步规范。
“无论是哪一个国家的企业,哪一个地区的企业,只要遵守中国的法律,遵守中国的行政法规,只要他是真心地维护中国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我们欢迎他进来,同中国共同发展,一起繁荣。”赵泽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