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网购买到假货在沈就能起诉维权

11.03.2016  09:11

  市民买到过期香肠,应该如何维权?在网站商城上买到假货,又该如何维权……3月1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公布了六起消费者维权案件,以案说法,教消费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1:网购皮包为假货所在地便可起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透露,去年消费者维权案中,传统的因商品质量维权类案件减少,商品标识不合格或有瑕疵的维权案件大幅增加,电视购物或网络购物的维权案件也有所增加。

  小李通过互联网在某知名网上商城购买了一款名牌皮包。货邮到后,小李发现这款名牌皮包竟是高仿的假冒产品。在与商家协商未果后,小李准备向法院提出诉讼,可又不知道应该到何地法院去起诉?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消费者维权时可以在自己的所在地起诉,有效解决了网络购物的维权成本问题,充分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之,其增加了售假者的诉讼成本,间接地起到了遏制售假行为发生的作用。 案例2:售卖过期香肠超市判赔千元

  刘女士到铁西一大型超市购物,结果发现购买的香肠已过了保质期。她要求超市退货并赔偿损失,可超市只同意退货,不同意赔偿。刘女士起诉后,法院依法判令超市退还货款,并赔偿刘女士1000元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刘女士所购买的商品价值较小,若适用十倍赔偿,消费者得到的赔偿显然难以弥补时间财力等成本,所以《食品安全法》在立法时对最低赔偿额进行保底型规定,以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案例3:地滑致顾客摔伤球馆被判担责

  大学生楚某与女友相约去保龄球馆打保龄球。楚某上球馆台阶时,由于台阶上结的冰没有清理干净,台阶上又未加盖防滑垫,楚某一下子滑倒在地受了伤。经诊断,楚某为髋骨骨折,花费医疗费1.6万元。

  事后,由于保龄球馆拒绝赔偿,楚某将球馆起诉到法院。楚某称,保龄球馆未尽到照顾、保护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赔偿损失。保龄球馆辩称,楚某并未进入馆内打球,还没有开始消费,双方尚未形成正式合同法律关系,彼此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楚某的伤是意外造成的,对楚某的损害后果,保龄球馆既没有过错,也没有约定或者法定的义务,因此保龄球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应驳回楚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中,尽管楚某尚未进入保龄球馆,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消费,但楚某来此的目的就是打保龄球,是一种欲与保龄球馆订立体育娱乐服务合同的要约行为。因此,楚某应认定为娱乐服务合同缔约的一方当事人。保龄球馆作为体育娱乐服务的提供者,应谨慎、小心地照顾顾客,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地保护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龄球馆明知下雪天台阶会积雪,如果不及时清理积雪或采取其他防滑措施,极有可能造成顾客滑倒,但却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既无警示标志,也无保护措施,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故应对楚某的摔伤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4:

  貂衣虚标材质商场赔偿6万多

  屈某在某购物中心花3万余元购买了两件貂衣。貂衣合格证上标明“面料:狐狸毛(皮)100%,配色:貂鼠毛100%”。但实际上,貂衣的配色部分并没有貂鼠毛的成分,均为狐狸毛皮。消费者以标识与实际商品不符,涉嫌欺诈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购物中心退回全部货款,并支付一倍赔偿金。

  法院认为,貂衣是不可分割物,无法区分各部分的价值,购物中心应按照貂衣的价值作为欺诈赔偿的计算基数,依法判处购物中心退货返款,并赔偿6万余元。

  法官说法:本案涉及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欺诈的赔偿计算依据问题。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时,计算赔偿金的基础依据分两种情况: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可分割时,经营者应按照消费者所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价格作为支付赔偿金的基础依据。二、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可分割时,经营者应按照存在欺诈情形部分的价格作为支付赔偿金的基础依据。 案例5:

  顾客挨打无人管餐厅有错应赔偿

  朱某等人在沈阳一餐馆就餐,与邻桌客人发生冲突,朱某左腹部受伤。餐馆老板陈某既未制止,也未及时报警,导致肇事者张某逃脱。朱某以陈某本身负有过错为由,将陈某起诉到了法院。法院依法判决陈某承担赔偿医疗费等责任。

  法官说法:本案中,陈某作为餐馆老板,即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其经营的场所内负有必要的保护义务。可他以不作为的方式不予履行,未及时制止损害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案例6:

  葡萄酒标识不合规百货公司赔十倍

  张先生从某百货公司购买了5瓶进口干红葡萄酒,每瓶108元。饮用一瓶后,他发现该酒中文标识注明原料为“100%葡萄汁”,但在标签左下方同时注有“含微量二氧化硫”字样。张先生认为其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属于不安全食品,于是将百货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货,并索取十倍赔偿。

  法院认定百货公司对涉案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系明知,依法判处百货公司退货返款并承担十倍赔偿。

  法官说法:本案中,二氧化硫属于食品添加剂,并不是食品,二氧化硫本身对人体无益,作为销售者的百货公司未能尽到必要进货审查义务。该食品标识存在重大瑕疵,二氧化硫食品添加剂未能在食品配料表中标注。该食品的标识存在的瑕疵足以对普通消费者造成误导,甚至危及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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