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网购后想维权 电子凭证就是依据

06.11.2015  10:48

  辽宁省消协商品服务监督部主任何民接受本报记者专访,解答“双十一”网购维权问题

  “双十一”即将到来,以往伴随购物狂潮的出现,导致“双十一”过后投诉量的激增,消费者一直处于维权被动状态。昨天,辽宁省消协商品服务监督部主任何民接受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专访,就网络购物法律法规和相关维权方面的问题做出详细解释。为消费者构建优质、安全和放心消费环境,防止网络欺诈和消费陷阱出现。

  关键词1:七天无理由退货

  记者:《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与新《消法》中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是否重合?

  何民:伴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实施的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网络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利用技术手段不正当竞争、经营网店需要实名认证以及消费者维权细化措施等方面有了细化的补充性规定。《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网络购物中,除网上购物的消费者定制的、鲜活易腐的商品、拆封的音像数码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外,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此项规定与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网购商品过程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条款一致。

  此外,《办法》还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由此,消费者在购物索要发票等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时,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在产生纠纷时,可作为消费投诉的依据。

  关键词2:维权凭证

  记者:电子发票和凭证可否作为维权依据?

  何民:《办法》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凭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

  关键词3:交易平台关闭告知

  记者:第三方交易平台终止服务应该提前告知么?

  何民:随着互联网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网站由于各种原因进行了关停和重组,致使很多已经团购的消费者得不到赔偿,《办法》针对网络交易中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行为也做出了规范。特别强调,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4:个人网店实名

  记者:自然人是否可以在网上进行商品销售?

  何民:可以,但是必须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具备条件的要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关键词5:格式合同交易

  记者:网络交易中对借助不公平格式合同强制交易行为是否有规定?

  何民:利用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在网络交易中,由于其隐蔽性问题更为突出。《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办法》中对借助不公平格式合同强制交易行为的限制,可以有效地减少消费者因签订不公平格式合同被网络经营者强制进行交易情况的发生。

  关键词6:霸王条款

  记者:网络交易中对霸王条款是否有限制?

  何民:消费者网购时都会看到许多网店规定“已卖商品恕不退货”等单方面约定的合同格式条款,消费者只能被迫无奈接受。《办法》中第十七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方式提请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张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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